意外身故多家保险不理赔如何申请仲裁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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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遭遇保险公司拒赔,关键步骤如下:首先,仔细检查保险合同条款;其次,提交书面仲裁申请至投保公司;自行选择仲裁机构;提交后,仲裁机构将处理并解决争议。
意外身故多家保险不理赔如何申请仲裁

一、意外身故多家保险不理赔如何申请仲裁

意外身故多家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申请仲裁应如何操作

在面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情况下,申请仲裁的具体步骤如下:首先,作为被保险人您应当认真研读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与条件,以便确保自身权益并未受到任何形式的侵犯。其次,您可以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请求启动仲裁程序。至于仲裁机构的选择,则由被保险人自行决定,仲裁机构在收到申请并开始审理之后便会展开相关事宜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协议,选择仲裁解决争议。

二、意外身故保险理赔流程

面对突发且令人担忧的意外伤害或住院事件,您应当尽快联系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明确您所需准备的相关证明文件,以便保险公司能以最快的速度为您提供理赔事宜。

同时,为了避免由于时间延误而导致无法获得理赔的问题,建议您务必在发生意外伤害或住院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开始报案。

当涉及到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申请理赔时,具体所需的手续如下:

(1)严谨、权威的医学诊断证明书;

(2)由有关部门开具的针对该意外伤害事故的专门证明;

(3)原始的医疗费用收据以及详细的处方;

(4)被保险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

值得注意的是,若您选择联系的医院是保险公司规定的认可的二级(包括二级在内)以上医院进行住院诊疗,则上述手续将进行简化处理。在此种情况下,您只需要准备前述所需手续中的第(1)至(3)项即可。

作为保险公司,我们承诺在收到所有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后,将在最长七个自然日内给予您结案通知。一旦您或您指定的受益人接收到该通知,便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平民户籍证明访问保险公司并领取赔偿款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在遭遇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情况下,以下几个关键步骤值得您关注。首先,务必要认真地审阅您所购买的保险合同条款中的相关内容;接下来,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的仲裁申请文件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在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时需严谨、理性、谨慎;一旦申请文件递交上去以后,相关的仲裁机构将会根据法律法规,以公正、透明的方式对此进行全面的审查和妥善的处理,从而有效地解决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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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撤销涉外仲裁仲裁裁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但为了保证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裁决得到纠正,我国仲裁法赋予人民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
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审查权而撤销裁决。我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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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国《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情形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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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具备了上述情形之一,即有权向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必须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交申请书。
如何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如何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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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审查权而撤销裁决。我国《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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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后,怎么申请仲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但为了保证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裁决得到纠正,我国仲裁法赋予人民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
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审查权而撤销裁决。我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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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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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国《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我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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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情形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具备了上述情形之一,即有权向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必须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交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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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机构裁决不是外国仲裁裁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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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进行国外仲裁呢,因为之前的时候他自己跟一个外国的公司有过合作,可是对方在关键的时刻竟然违约了,就存在着仲裁,对于国外仲裁裁决中国执行 的吗?
[律师回复] 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在许多方面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有类似之处,因而在某些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多边国际条约中,甚至将两者一并作出规定,或作类推适用的规定。然而两者之间还是存在着某些重要的区别,而且各国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基于《纽约公约》的普遍影响,下面主要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对此问题加以论述。《纽约公约》以排除的方式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裁决具有公约规定的排除情形时,被请求执行国家有权拒绝承认和执行,即凡外国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机关可以依据仲裁裁决的执行义务人的请求和证明,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
1.仲裁协议无效。
2.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如果对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未曾给予有关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由于其他情况未能提出申辩,则可拒绝承认和执行该项裁决。被申请人拒绝参加仲裁或者在仲裁中持不积极的态度,则认为被申请人是有意放弃其陈述案情的机会。在适当通知后,照常进行的缺席仲裁并不妨碍裁决的效力。至于当事人未能在仲裁过程中提出申辩,应该是指由于该当事人自身的过失以外的原因而使他未能提出申辩。
3.仲裁庭超越权限。
4.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不当。
我的弟弟自己在外省开设公司出了问题,当时和其他公司一直都没哟协商解决只好是申请仲裁了,因为是外省涉及仲裁地,我弟想问问呢仲裁地仲裁裁决地相关的法律事宜
[律师回复] 所谓仲裁地,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应将其界定为国际商事仲裁法律意义上的所在地,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仲裁程序应受该地法律的管辖,并受该地法院的监督以及获取相应的司法支持。可见“仲裁地”是一个法律概念而非地理概念,其重要意义在于其决定了仲裁协议效力的适用法律、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律以及裁决的国籍。
仲裁地的法律意义决定了它在很多方面对仲裁实践的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一是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当事人选择仲裁为争议解决方式,意味着其希望保证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因此,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和对仲裁条款解释采取较为宽松政策的国家或地区,历来是当事人乐于选择的仲裁地。第二是仲裁程序的高效进行:仲裁地的法院或者其他机构,在其法律体系下为当事人进行仲裁程序提供各种协助或支撑,必然有利于仲裁程序的高效推进。
第三是裁决的可执行性:在涉及裁决的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情况下,仲裁地的法院会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督。在司法审查中采取较为支持仲裁之态度的仲裁地,无疑更受当事人的青睐。因此,仲裁地的选择决定了当事人能否顺利开始仲裁程序、能否高效进行仲裁程序以及仲裁的结果能否得到足够的保障和执行。
鉴于仲裁地的重要法律意义,仲裁地的确定历来是各界关注的话题。
但是,由于立法原因,外国仲裁机构或者国际仲裁机构以中国内地作为仲裁地时,仲裁裁决的国籍问题依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例如,在“德高钢铁公司案”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际商会仲裁院在北京作出的仲裁裁决,构成《纽约公约》第1条第1款的非内国裁决,但从仲裁地看,该裁决应该是一个国内裁决。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矛盾,主要是因为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相关法律立法的过程中,仅承认了机构仲裁的形式,在确定仲裁裁决国籍时,仲裁机构的国籍成为立法区分国内裁决和涉外裁决(国际裁决)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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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也需要考虑相应争议可能会受到哪一国家法院的司法监督,尽量减少相应国家法律的特别规定对于仲裁裁决可能造成的风险,从而有效地运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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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可以任意约定仲裁地进行仲裁吗?
涉外仲裁不可以任意约定仲裁地进行仲裁,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选择,来确定仲裁地,可以选择双方其中一人的国家,也可以选择第三方国家,值得注意的是双方选择了哪个国家仲裁,就必须要受该国家的法律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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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push({});:A[内容摘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没有将“国外仲裁机构裁决”与“外国仲裁裁决”概念作出明确区分,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作出了一些相互抵触的裁定。外国仲裁裁决应指在我国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此项裁决既包括由外国常设仲裁机构管理下由仲裁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也应当包括临时仲裁机构(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外国仲裁机构裁决并不等同于外国裁决。这里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仲裁地点是否在我国境外。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为外国仲裁裁决。如果仲裁地点在我国,则仲裁庭适用该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作出的裁决是我国仲裁裁决,而不是外国仲裁裁决。我国对该裁决享有撤销和拒绝执行的双重司法监督。我国现行立法与实践对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国籍的定位不十分明确。应采用国际上普遍适用的仲裁地点决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将《民事诉讼法》第269条中规定的“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修订为“外国仲裁裁决”。[关键词]国外仲裁机构裁决外国裁决联系与区别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人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1987年4月22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1]对我国正式生效。[2]我国进而承担了按照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义务。然而,在我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中,对于何谓“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国外仲裁机构裁决是否等同于外国裁决在我国现行立法或者司法实践中往往将这种国外仲裁机构裁决混同于外国仲裁裁决,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作出了一些相互抵触的裁定,进而导致了司法界和学术界对某些问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为了澄清对上述问题的认识,笔者结合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般立法与实践,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以求教于众多的有识之士,并供相关立法与司法部门在其各自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参考。一、对外国仲裁裁决的理解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中,根据仲裁地点的不同,[3]仲裁裁决可以分为本国裁决和外国裁决。一般而言,凡是仲裁地点在本国国内的,不论仲裁机构的性质如何,[4]仲裁程序适用的是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裁决均应视为在裁决地作出,裁决地国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在其境内作出的裁决行使撤销监督权。[5]例如,国际商会(ICC)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ICC仲裁院)的总部在巴黎,但是由该机构管理的且适用该机构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案件所涉及的仲裁地点遍及世界各地。因此,就ICC仲裁院管理下适用该院仲裁规则作出的仲裁裁决而言,多数情况下的裁决都不是在仲裁院所在国法国作出,而是在法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作出。在这种情况下,尽管适用ICC仲裁规则仲裁,由于仲裁地点不在法国,仲裁庭由此作出的裁决并不具有法国国籍。与此相适应,法国也无权对该特定的ICC裁决行使撤销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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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机构仲裁步骤是什么?
涉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步骤首先是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民事仲裁;然后是仲裁机关进行审核之后约定好仲裁的方式和仲裁人员;其次就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最后就是做仲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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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
如何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但为了保证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裁决得到纠正,我国仲裁法赋予人民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
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审查权而撤销裁决。我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我国《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情形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具备了上述情形之一,即有权向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必须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交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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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取消涉外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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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裁决怎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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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有何不同?
​涉外仲裁是对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海事等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与国内仲裁相比,涉外仲裁有很大的不同,主要包括仲裁机构的选定,可选中国的,也可选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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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仲裁的法院和仲裁机构是怎么执行国外的裁决?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人民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承认和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我国是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已加入该公约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当事人请求外国承认和执行我国或涉外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时,必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生效裁决副本; (二)业已送达的送达回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审判中有缺席判决情形的,还应提供缺席判决合法的有关法律文件; (三)上述文件的译本,译文须采用对方通行或认可的文字。外国收到当事人或我国人民的请求后,与我国订有司法协定或条约的,按协定或条约规定要件审查,与我国无条约关系的按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按该国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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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后,对方是否可以提出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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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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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国《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我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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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有哪些样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有哪些样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什么涉外仲裁?
涉外仲裁指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签订的仲裁协议,依法对涉外经济争议、海事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
二、涉外仲裁的特点
(1)具有涉外性。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这是它同国内仲裁的主要区别所在。其涉外性决定了它比国内仲裁更加灵活,并受到国际公约、惯例及协议规范。
(2)具有自治性。涉外仲裁是以当事人的自愿和协议为基础的。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的组织形式、仲裁员、仲裁程序和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
(3)具有民间性。涉外仲裁仲裁者,特别是仲裁机构,一般都是非国家机关或非官方机构。这种民间性对那些对官方机构不信任的当事人来说,非常具有吸引力。
(4)具有中立性。在涉外仲裁中,尽管仲裁人或仲裁机构是当事人选定的,具有中立性。
(5)具有专业性。涉外仲裁争议经常涉及一些专门性或技术性的问题,需要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去解决。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有关争议问题的专家充当仲裁员,从而有利于仲裁案件准确和迅速的解决。
三、什么是国内仲裁?
国内仲裁是指一国的仲裁机构对本国当事人之间的纷争进行的仲裁。这种类型的仲裁体现了仲裁机构和双方当事人在属籍上的一致。并且在仲裁程序、规则的适用上具有显著的国内性。就一个国家而言,国内仲裁总占主导地位。
四、国内仲裁的特点
(1)仲裁双方当事人都是本国当事人;
(2)仲裁所解决的民商事纠纷是国内纠纷,不具有涉外的因素;
(3)国内仲裁的仲裁机构通常不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当然现在有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仲裁国内民商事纠纷。
五、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有何不同?
(1)仲裁机构的选定可选中国的,也可选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
目前,国际上比较著名的常设机构有: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我国现有两个常设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总会均设在北京。
(2)仲裁规则的选定在一定条件下,有限制地允许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规则。
如1979年我国同缔结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规定,仲裁可以采用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也可以在争议双方和仲裁机构同意的情况下,采用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或其他国际仲裁规则。
(3)仲裁裁决是否终局不同。
一般来说,仲裁条款、仲裁规则或仲裁机构所在国法律均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但有的国家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向要求撤销,如英国;有的规定可向上诉要求重新审判,如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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