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妥善处理保险赔偿纠纷
在极少数的保险索赔过程中,可能会因某些原因导致产生争议或纠纷。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他们自然不希望此类事件的发生,因为无论是何种原因所引发的争议或者纠纷,势必会给投保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同时也将对保险公司的声誉和形象带来负面影响。因此,许多保险公司都会设立相应的“通融赔付预备金”,以便在遇到非原则性错误或赔付金额较小的案件时,能够通过灵活运用通融赔付的策略来妥善处理,从而缓解争议的紧张气氛。然而,若涉及到原则性的争议问题,则无法采取通融赔付的方式加以解决,而必须严格按照保险合同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理赔争议的解决途径,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是协商解决;其次是调解处理;再次是仲裁裁决;最后才是诉讼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保险赔偿0元就此结案是什么意思
众所周知,若保险公司已经履行完毕赔偿职责,那么该赔偿申请即告完结。
然而,若对保险公司的最终处理结果有所异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或其它方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双方一般会就核定赔款时间进行明确规定。例如,若所涉及情况较为复杂,保险公司则需在30天内完成核定工作,当然这是在合同中另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赔付纠纷时有发生,其缘由可能包括争议与失误两方面原因。对于不涉及重大原则性的小额纠纷,保险公司会设立“通融赔付预备金”进行妥善处理,从而减少对投保方的困扰并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而对于那些涉及到重大原则的争议,必须要严格按照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理。解决此类问题的常见方式主要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这几种方式是依次递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