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与劳动合同有关的争议时,您可优先选择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同时也有权直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合同纠纷的证据构成如下:首先是用于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相关证据。(1)如果当事人为个人,应向对方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例如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若当事人为公司或者其他团体,则需要向对方提供其主体登记资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目录,以及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在事实发生后,若当事人曾对其主体资质进行过更改,应当向对方提供相应的变更登记资料以便确认其合法性。其次是能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至于第三部分,劳动争议纠纷中,由于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引发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后,对于有具体诉讼请求的情况,应向对方提供诉讼请求金额的详细计算清单。
《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二、劳动合同38条的内容有哪些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条款,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单方决定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供完备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其次,当用人单位的实际行为严重侵犯到劳工的合法权益时,劳工人人即可对劳动合同行使单方解除权。在此类特殊情况下,劳动者无须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通知,即可自主决定终止与企业的劳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在解决劳动合同方面的纠纷之时,首当其冲的选择应当是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申诉或者直接向仲裁机关提出申请。在处理此类矛盾时,所需的证据必须全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个人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例如身份证或者户口簿),而企业则需要提供其合法的工商注册资料作为佐证;其次,劳动合同以及工资单等相关文件可以用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再次,对于涉及到解雇、辞退等行为的争议,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起举证责任;最后,如果当事人已经明确了自己的诉讼请求,那么还需要提供详细的金额计算清单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