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已经出价了还会拒赔吗
确实如此,以下几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都有可能成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第一,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并不在保险合约规定的特定保障范围之内;第二,如果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的某段时间内(通常称为“等待期”)出现保险事故,即使被保险人遭遇了损失,保险公司也有权拒绝赔偿;第三,若在保险合同中有具体约定,则保险公司可对某些特定风险进行免责处理;第四,如果投保人未能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保险费用;第五,如果投保人实施了自杀行为或者故意犯罪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在众多情况下可能会拒绝理赔,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在所投保的事故行为超越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期限;其次,如果事故是在保险合同规定的等待期期间内发生的(如有规定的话),保险公司也有权不予赔偿;此外,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了某些特定风险为除外责任,那么这些风险引发的事故也将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最后,如果投保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保费,或者投保人存在自杀行为或者故意犯罪等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同样可以拒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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