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双方可以协商延迟付款吗
在订立合同时,若需要延期支付款项或其他违约事项,则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当事人可自由协商一致,规定当一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应依照所发生的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相应数额的违约金,或是设定因违约而导致的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应当符合实际损失程度,如违约金标准过低导致未能弥补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反之,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过了实际损失,当事人同样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其进行适度降低。对于延迟履行义务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和标准,但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之后,仍需继续履行其未完成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合同双方签订时间不一样有效吗
合同双方签署的日期未必必须保持一致,并不对合同的法律效力产生任何负面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将合同成立的时间理解为是由最终一方签署确认之日起计算的。
依据我国于2021年初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明确指出,当诉讼仲裁活动中涉及到的当事人选择采用合同书本式订立合同时,只有在所有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都进行了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之后,该合同才算正式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之前就已尽到了自己应有的主要义务且得到了对方的接收和认可,那么这时该份合同也会被视为有效并按照规定执行。
此外,法律、政策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此有所要求,即这些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但若当事人未能严格遵守这一规定,但只要有一方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主要义务并且获得了对方的同意和认可,那么这份好不容易达成的合约仍然能够成为有效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在各类协议、合约以及其他法律文件中,常常涉及到逾期付付款项或者违反约定之情形。面对这些情况,针对违约责任人所承担的责任予以确凿的规定显得尤为关键。通常的做法是,双方当事人会进行深入的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例如在发生违约行为之时,应以定量的方式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当然也可以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来计算赔偿数额。在确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时,必须要充分考虑到损失的严重程度,如果违约金设定得过于偏低,那么受害方有权要求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反之,如果违约金设定得过高,那么违约方同样有权利提出降低违约金的请求。另外,对于因延迟履行而导致的违约行为,相关的合同文本应当明确规定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节点,并且在支付了违约金之后,违约方仍然需要继续履行尚未完成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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