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冻结老赖银行卡后果
当人民法院依法实施了冻结和扣划措施之后,相关信息将会被录入银行系统并留下负面信用纪录。在当事人今后办理诸如大额度贷款之类的金融业务上,这可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并且值得注意的是,银行账户一旦被冻结,那么在当事人希望提取其中存储资金时将无法成功操作。换言之,即便使用者前往银行办理更换银行卡手续,同样不能实现账户内资金的取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二、冻结老赖股权有没有用
作为人民法院众多执行措施中的一种,对被执行人股权实施冻结,通常可发挥出如下主要功能:
首先,这是一项极其有效的资产处置方式,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执行申请人的利益需求。众所周知,股权乃财产的重要形式之一,且具备相当的经济价值,特别是对于上市企业而言,股权更是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通过对被执行人所持有的股权进行有效处置与变现,便可进一步实现执行申请人的债权请求,从而确保法庭裁决得到切实落实;
其次,这种强制性手段还能给被执行人带来足够的法律压力,促使其自觉履行债务义务。倘若法院在被执行人所在公司正处于上市或融资关键阶段时,果断采取对股权进行冻结的做法,很可能给该公司的上市或融资计划设置重重障碍,此时被执行人自然极有可能主动走出困境,着手偿还债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失信人员的银行账户被司法机关进行冻结之后,银行系统将会对其记入负向记录,这无疑会对失信人员在未来参与的大额度贷款、金融服务等方面产生深远的不良影响。更为严峻的情况在于,他们无法从被冻结的账户中支取现金,即使尝试更换新的银行卡片仍然面临重重困难。这些潜在的风险因素将对失信人员的日常生活以及经济行为带来极大的困扰与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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