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公益诉讼的范围
在经历了诉前程序之后,倘若由法律设定的相应机构与相关团体未能提起公益性的民事诉讼,同时,由于社会公共利益还处在被侵犯的状况中,检察机关有权依法提出此类诉讼进行干预;
其次,假如政府中的某些部门拒绝改正其违法行为或者未能履行其法定义务,使得国家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继续遭受侵害,检察机关同样会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于上述两种类型的公益诉讼,无论哪一种都必须符合以下严格的启动条件:
首先,明确的诉讼对象,即清晰地确定该案件中将要面对的被告方是谁;
其次,具体的诉讼要求,即是要明确说明所期望得到的确切赔偿要求;
再次,初步的证据证明社会公众人士的实际利益已经遭受了损失,这就是所谓的“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最后,需要确保该案所涉及的事项属于人民法院能够接受并处理的民事问题范畴,并且该法院具有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并且,我们应当注意到,虽然公益诉讼允许通过合作解决纠纷,但是,这类解决方案的具体内容也应该对外公开,以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检察院公诉期限是多长时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检察机关对已被逮捕的罪犯提出公诉的法定时限通常为一个月,若涉及到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则可依法申请延期至十五天。
此外,对于犯罪嫌疑人员有自首、坦白等认罪悔过行为,且同时满足速裁程序适用条件者,法院应在十日内做出最终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公益诉讼权力的过程中,涉及到了民事以及行政两个重要的法律领域。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比如社会公共权益受到损害但是又没有相关的群体或者个人提出有效的诉讼请求的情况出现,此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介入进行调停及诉讼活动的就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各级人民检察院了。如果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存在着违法行为或者未能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各级人民检察院同样有权利代表公众进行行政公益诉讼,以维护社会公共权益不受侵害。在启动公益诉讼程序的时候,必须要具备几个必要的要素:首先是明确的被起诉人,其次需要列出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再次需要提供初步的证据来证明所受损失确实已经发生,最后还需确保案件引发的争议属于该级别的法院具有管辖权的范围内。虽然在解决这类问题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原则,相反,更应该加强保护广大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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