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四大范围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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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益诉讼的范围主要包括没有适格主体或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民事公益诉讼从属于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以与被告人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但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公益诉讼四大范围有哪些?

一、检察公益诉讼四大范围有哪些?

1、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包括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第二审法庭。

3、检察院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本区域其他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管辖。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应当报请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因此,对于环境有严重的污染、食品药品有安全问题等,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符合条件的主体或者当事人不适用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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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执行人员在执行该案时有、、枉法执行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
(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需要跟进监督的。第十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向人民书面了解相关情况,人民应当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并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统一由同级人民立案受理。第十三条人民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审查处理情况以回复意见函的形式回复人民检察院,并附裁定、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回复意见函应当载明人民查明的事实、回复意见和理由并加盖院章。不采纳检察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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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利于实现民事再审程序查明事实、有错必纠的价值功能。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最重要价值功能在于纠错,如果启动再审程序后,因为抗诉内容限制了案件的审理范围而导致明显的错误得不到纠正,就违背了设置再审程序的初衷。“发现真实”和“正确判决”作为诉讼法努力实现的价值,可以说具有超越法体系和法文化的普遍意义。由于案件中各种证据的情况错综复杂,事实的真相有可能是在较晚时间显露的,如果在发现案件事实之后仍坚持以原抗诉内容审理将可能导致无法实现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价值功能。

二,有利于实现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是最能反映民事诉讼制度特点的原则之一。抗诉案件开庭审理不充分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单纯以抗诉书的内容划分审理范围,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构成了不正当干预,违背了私法自治原则。

三,有利于实现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检察机关的抗诉内容来源于申诉人,通常情况下,其抗诉内容代表了当事人一方的主张。如果以抗诉内容来确定案件的审理范围,
首先,这实际上是完全根据申诉一方当事人的主张来确定案件审理范围;
其次,这样就把审理范围仅仅限定在该申诉一方当事人在再审开庭前的主张,而同样不服原审裁判的一方因为没有向检察机关申诉,其主张被法庭纳入审理范围的权利就被剥夺了。这就会导致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同样,申诉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虽然没有变更,但其在再审开庭前查明和发现的事实却有可能是不完善的,有偏差的,此时如果弃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于不顾。完全按照检察机关的抗诉范围进行审理,既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也违背了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因此,基于现行的民事抗诉监督体制,以抗诉书的内容确定一般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同时考虑实际情形,结合再审过程中发现的案件事实,在不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范围来确定民事抗诉案件的再审范围,既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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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检察院、法院的管辖范围分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公安、检察院、法院的管辖范围分别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通俗一点就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刑事案件,等侦查结束,就移交给检察院,让检察院来被告,即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检察院接手后就向,由审理案件。
2、公安局是案件的侦破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抓捕以及预审、初审,如果有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应将其移送至(检察院)进行公诉。同时,公安局还要负责同级管辖区域的人口登记、出入境管理、特种经营行业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等。
3、是法律,一般分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判等 还要负责对审判结果的执行(主要是民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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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六机关《规定》,涉税案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不应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由人民直接受理。
2、六机关《规定》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的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及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有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及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主罪与次罪的划分,应当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为标准。
婚前检查的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前检查的范围有哪些 男女双方结婚后,要想生一个健康的宝宝,必须具备优生的条件。婚前检查是确保优生的一个关卡。 第一,通过检查,看男女双方有无有碍优生的疾病。如先天性心脏病、精神病、痴呆、癫痫、色盲等。这些都是可能遗传给下一代的疾病。 第二,婚前检查,有利于发现男女官的疾病,对于指导夫妻性生活有利。 第三,婚前检查,能诊断男女双方当时的身体状况,看有无暂缓结婚的疾病,如肝炎等病症。通过婚前检查,以明确男女双方是否可以结婚、生育。 通过婚前检查,男女双方可以相互了解对方的健康情况,及时发现医学认为不宜结婚或生育、或不宜马上结婚或生育的疾病或遗传病。医生可以根据检查情况和需要,对发现的疾病给予治疗,并提出解决办法和注意事项。 对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患者切勿结为伴侣。目前有以下几种疾病患者属于禁止或暂时不能结婚范围。 (1)未经治愈的麻风病和严重的红斑狼疮患者禁止结婚。 (2)无法矫正的先天性官畸形,不能正常进行性生活的人不宜结婚。 (3)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如肌紧张、克汀病等)患者不宜结婚。 (4)患遗传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癫痫等未经治愈者,不能结婚。 (5)梅毒、淋病等性病患者,若未彻底治愈者,不宜结婚。 (6)严重的智力落后患者,如严重呆傻等不宜结婚。 男女双方结婚后,要想生一个健康的宝宝,必须具备优生的条件。婚前检查是确保优生的一个关卡。 第一,通过检查,看男女双方有无有碍优生的疾病。如先天性心脏病、精神病、痴呆、癫痫、色盲等。这些都是可能遗传给下一代的疾病。 第二,婚前检查,有利于发现男女官的疾病,对于指导夫妻性生活有利。 第三,婚前检查,能诊断男女双方当时的身体状况,看有无暂缓结婚的疾病,如肝炎等病症。通过婚前检查,以明确男女双方是否可以结婚、生育。 通过婚前检查,男女双方可以相互了解对方的健康情况,及时发现医学认为不宜结婚或生育、或不宜马上结婚或生育的疾病或遗传病。医生可以根据检查情况和需要,对发现的疾病给予治疗,并提出解决办法和注意事项。 对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患者切勿结为伴侣。目前有以下几种疾病患者属于禁止或暂时不能结婚范围。 (1)未经治愈的麻风病和严重的红斑狼疮患者禁止结婚。 (2)无法矫正的先天性官畸形,不能正常进行性生活的人不宜结婚。 (3)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如肌紧张、克汀病等)患者不宜结婚。 (4)患遗传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癫痫等未经治愈者,不能结婚。 (5)梅毒、淋病等性病患者,若未彻底治愈者,不宜结婚。 (6)严重的智力落后患者,如严重呆傻等不宜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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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受理公益诉讼范围是什么?
检察机关受理公益诉讼的范围如下,受理民事公益诉讼和受理行政公益诉讼。受理民事公益诉讼时,要先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于简单的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不能直接受理,需要先进行诉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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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案件或者人民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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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本区域其他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应当报请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因此,对于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讼的情况下,都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如果您还存在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共益债务的主要范围
[律师回复] 共益债务的范围是什么共益债务包括:

1)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这种债务是指,债务人未完成的双务合同,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基于债务人的利益而继续履行,在履行中所产生的债务;或者因违约等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因为是为了债务人财产的利益,所以为共益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在第三人手中或者被第三人照管,虽然双方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但是对方为债务人利益而为之,因此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由于债务人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因而为共益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在进入破产程序以后,在管理和继续经营中,难免会发生使他人受损失而使自己得到利益的情况,这种不当得利之债也是共益债务的一种。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管理人为了债务人财产的利益可能会决定继续经营业务,在经营中必然产生劳动者的报酬和保险的支出,这部分债务当然由债务人财产支付。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行为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无论其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因为过错而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均应视为共益债务。但事后可以按照过错程度追究管理人的相关责任。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导致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引起的债务,比如高空坠物等,应当由债务人财产负担,也是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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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包括哪些,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具体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详细了解。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
6、对单位行贿案;
7、介绍贿赂案;
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0、隐瞒境外存款案;
1
1、私分国有资产案;
1
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
2、玩忽职守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6、在法追诉、裁判案;
7、民事、行政在法裁判案;
8、私放在押人员案;
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1
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
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1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1
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1
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1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
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1
8、环境监管失职案;
1
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2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2
2、放纵走私案;
2
3、商检徇私舞弊案;
2
4、商检失职案;
2
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2
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2
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2
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2
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
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
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
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3
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捡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索院立案侦查。
综上可知,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四种,即贪污贿赂那件、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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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环境公益诉讼有何规定 一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二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一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其行为对环境公共利益构成损害,而环境行政控制无力或不能干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国家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不当行政行为,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三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四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具有明显的预防性质,同时兼具补救功能。环境公益的侵害不需要现实地发生,只要根据有关的情况合理地判断其具有发生侵害的可能性即可提讼。另外,对于已发生的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环境公益诉讼又通过民事赔偿和国家赔偿以补救被损害的环境公共利益。 二、我国在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还存在一系列障碍 第一,现行《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或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讼”。这样,只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者与其他人发生民事权益争议才能以原告的资格向人民提讼,排除了其他人或组织为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提讼的可能性。 第二,现行环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应进一步明确。在环境民事诉讼中,污染者和侵害公益的违法者一般拥有着信息、资金和技术优势,而原告相对来说处于劣势地位,不易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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