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情鉴定不及时的后果
若伤势鉴定未能及时进行,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最终的鉴定结果以及之后涉及到的赔偿问题。
然而,这并不足以证实在遭受伤害之日起立刻需要司法机关进行伤势鉴定,救助患者仍应作为首要任务。只要能保留首次的诊断结果记录,便不会对后续再次进行的伤势鉴定产生重大影响。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伤情鉴定可以自己做吗
在实践中,伤情鉴定通常并不提倡个人自行进行,因为这需要具备由相关办案单位出具的正式书面委托书方可由经验丰富的法医或者特定机构进行评估。伤情鉴定是一项用以明确受害者所受伤害严重程度的科学过程,也就是评估其机体组织结构受损情况、功能障碍、以及对身心健康所产生的影响和损害程度,这些都是为了全面深入地调查案件实际情况而进行的必要步骤。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在涉及到伤情鉴定的环节中,若相关工作的开展未能在第一时间展开,那么必将对最终的鉴定结果以及关于赔偿金额的决定产生深远的影响。然而,我们必须明确的是,救援工作才是当务之急,而非进行伤情鉴定。尽管如此,保留并妥善保管首次诊断记录对于后续的鉴定过程依然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既要充分保障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又需要尽力缩短鉴定所需的时间跨度,以尽可能地规避不必要的法律纷争及其意味着的经济压力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