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办理按揭手续之房产,可依法再行抵押融资。而在此种情形下,被执行二次抵押的房产实际上已是处于按揭中的房产。当同一房地产之上存在两种或更多的抵押权益时,抵押人务必向所有的抵押权人充分披露已设立的抵押情况。
同时,抵押人所承担的担保责任及担保额度,不得超越其抵押物估值所能承受的范围。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第九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二、按揭房能不能设立居住权
当然可以成立这样的居住权制度。居住权这一概念的涵义在于其设立于不动产之上作为一种用益物权的存在,使得居住权享有人有权对房产进行占有的同时,还可享有其使用权。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种情况下的居住权人却并不具备财产的所有权权益(除非该居住权系通过支付对价而设立,如此便不能排他性的排除其中可能产生的利益获取)。我国以往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中提出设立居住权的相关建议,但遗憾的是,当时的立法机构认为实际上对于居住权这一法律制度的实际需求并非极度紧迫,与之相伴的还有我国对于此类理论和实践的知识积累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最终未能采纳正式制定这一制度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针对已经办理过购房贷款手续并处在还款期间的房地产,依然是有条件开展抵押贷款业务的。然而,此时的房产状况为抵押给原贷款机构的状态。如果该房产之上存在多个抵押权益,抵押方必须向所有抵押权益人公开披露其抵押情况。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抵押方所承诺的担保责任以及担保额度,都不能超出抵押物的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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