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告处分。这是国家对于行政违法行为人实施的严厉谴责与严肃警示,是国家向其违法行为作出的庄重且正式的否定性评价。
2、罚金刑。此为行政执法机关针对行政违法行为人采取的强制收取一定数额金钱作为惩罚手段,并剥夺其特定财产权益的刑罚方式。这种刑罚适用于各种性质的行政违法行为。
3、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即是指由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通过不法途径和方式获取的财产进行收缴,进而归入国库的制裁形式。
4、责令停产停业。此乃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施加的强迫性命令,强制其暂时性或永久性中止生产经营和其他相关商业活动,以此作为惩戒手段。
6、行政拘留惩罚措施。
7、在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行政违法会验指纹吗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接受行政处分时,可能需要进行现场拍摄照片以及录入指纹等生物特征信息的操作。
1、至于指纹采样和血液样本的采集环节,实际上这正是公安机关依据公安部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针对涉案人士及具备重要犯罪风险的嫌疑人所施行的信息采集行为。并非仅限于犯罪者,只要涉及到案件方面的疑似人物皆需进行此类信息的采集,而现今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办理过程中同样要求进行指纹采集,其主要目的在于构建覆盖全民的个人信息管理系统;
2、我们通常所称的“案底”,其实包括两类主要的犯罪记录及其对应的违法记录,这两类记录均代表着经由法定程序对相应违法或犯罪人员施以惩戒之后所产生的资料信息。
然而凡未经相应之惩罚者,便不会留下这样的信息纪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针对行政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惩罚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限令警告,这是对违法行为人予以严正斥责以及警示教育;其次,判处罚款,即是通过合法手段强制收取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惩罚,同时也剥夺了当事人的部分财产权;再者,没收违法收益以及非法财物,以将违法所得纳入国家财政收入;此外,还可以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迫使违法行为人中断其生产经营活动;另外,还可暂时扣押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最后,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实施行政拘留等措施。所有这些惩罚手段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行政法规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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