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处以罚款、暂时扣留或永久吊销机动车驾照、短期拘留或长期拘留。所谓的“超速行驶”指的便是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超越法律与法规所明确规定的车速限制而进行高速行驶的违规行为。这样的行为无疑属非法行为之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超速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过度行驶可能被视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形式。
然而,判断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往往需要结合其具体情节进行分析和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当驾驶员的超速行为严重到已经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明显威胁或引发了重大交通事故时,那么这一行为就有可能被判定为危险驾驶罪。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罪名并不仅限于超速驾驶,它还涵盖了诸如醉酒驾车、高速追逐竞赛等其他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超速驾驶不仅是违反交规的恶劣行为,更被视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这意味着驾驶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超越了法定的最高速度限制。为了对这种不当行为实施有效打击,法规已经制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包括违章警告、高额罚金以及在极端情况下暂时扣押或者最终吊销机动车驾驶执照等。此外,如果驾驶员的超速行为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他们还可能面临短期乃至长期的拘役。所有这些惩罚措施,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保护公众在道路上的出行安全,以此警示每一位驾驶员都应该对交通规则怀有敬畏之心,尊重规则,保证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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