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具体要求详细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当建筑工程主体部分圆满竣工之后,经过严格审定,确认该建筑施工企业没有任何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良记录,则可全额返还其先前缴纳的60%工资保证金;
其次,在整个建设工程圆满落幕并通过审核确认无误后,如果确认该建筑施工企业同样未曾有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此时应允许返还给建筑施工企业余下的40%工资保证金;
最后,在建设单位顺利完成建设工程全面决算手续之后,经仔细查验无拖欠行为发生,上述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资金须全部退回到建设单位账户上。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农民工保障金的设立和使用有哪些法律规定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之相关规定,县级及以上地方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被赋予了监督、管理企业农民工薪资发放工作的重要职责;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则需要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对企业遵照本办法执行的情况进行严格监管。为了确保薪资分配的公平性以及透明度,企业有责任依照法律法规,采用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讨论的方式来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方案,并且必须将此方案向所有的农民工员工进行公示,同时还需将其副本上报至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农民工的工资标准等关键信息,企业应该根据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日期进行按月发放,且发放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设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至于具体的支付方式,企业可以根据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质,在内部工资支付方案中做出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全面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权益。
为进一步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到应得的劳动报酬,针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这一问题,现提出以下三项具体要求和标准:第一,当建筑工程项目主体部分完工并无任何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时,原缴纳的保证金总额的60%即可予以返还;第二,当该工程全面竣工并经相关机构严格审查核实无误后,确定无任何拖欠行为存在的基础上,可继续返还所剩保证金的40%;最后,若建设单位能在规定期限内顺利完成工程决算手续且无拖欠现象发生,则原先所有缴纳的保证金均可全数退还至建设单位指定银行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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