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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查控下一步是什么
在实施完财产控制措施之后,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诉讼参与方查封、扣押以及冻结期限。
同时,应请求申请执行人至少要在查封、扣押以及冻结期限届满之前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请来采取持续实行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在进行财产的搜寻与控制过程中,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所有相关债务,则应在7个工作日内撤销对其财产的控制措施。
《执行财产查控、处分规定》第二条
财产控制措施完成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并要求申请执行人至少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书面申请采取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二、财产查控后面是什么流程
在所有的财产控制措施得以实施之后,我们有必要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关于查封、扣押以及冻结的有效期时限,并且请申请执行人务必在上述时限结束之前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请求我们延续这些查封、扣押及冻结等操作。在此过程中,财产的查找与控制将会持续进行。若在这段时间里,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全部债务,我们便需要在随后的七天之内解除对这部分财产所实施的强制性控制措施。
《执行财产查控、处分规定》第二条
财产控制措施完成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并要求申请执行人至少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书面申请采取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依照法律规定,在完成财产查控工作之后,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各有关方面通告查封、扣押以及冻结的期限。申请执行人有责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前的1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续封、续扣或者续冻的请求。倘若被执行人自愿履行债务义务,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其财产的强制性控制措施。以上所述步骤旨在保证财产查控程序得以顺畅地进行,同时也能够有效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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