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有权利放人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享有对特定人员进行释放的权力。当刑事案件经过立案程序后,若人民检察院因证据不足而作出决定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这并不等同于罪行未曾发生。只要有确凿的犯罪事实存在,侦查部门便必须在立案后继续调查取证。针对人民检察院退回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依据相关法规进行补充侦查。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所有补充侦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二、检察院有受理费吗
然而,如果选择聘用律师协助处理案件,则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支付相应的律师代理费用。刑事案件的司法运作实则代表着国家对犯罪行径实施制裁,因此无论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抑或是由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持刑事自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皆无需缴纳任何形式的诉讼费用。
然而,被告人有被判处须缴纳罚金、没收未遂犯罪所获利益等情况,但此类情形并不包含于向法院缴纳的诉讼费用范畴之内。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在正常情况下,检察院具有决定嫌疑人是否得以释放的权力。在实践中,如果检察院基于对相关证据的认真审查得出结论,证实证据尚且不足以证明嫌疑人有罪,那么他们将会否决逮捕申请。在此种情况下,尽管不代表着嫌疑人毫无嫌疑,但是侦查部门仍然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进一步调查工作。针对检察院所作出的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应该依法进行补充侦查,并且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通常为一个月)完成此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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