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结婚后,男方所支付给女方的彩礼,通常被视为属女方个人所有,并不被划归为夫妻共有的财产范畴。这主要因为在婚约中,给付彩礼乃是一种附带了解除条件的特殊赠与行为,进行彩礼交付乃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愿表达,既具备了男方对于女方及其家庭成员经济上的补偿角色属性,同时也是为了能成功缔结起婚姻关系而做出的赠与之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彩礼婚后存入银行,离婚要分割吗
在处理结婚彩礼在下一次离婚程序中的分配问题上,通常无需对此采取具体措施,因为我们可以明确地将结婚彩礼视作女方的私有财产,而非夫妻间的共有财产。因此,当涉及到离婚财产分配的时候,我们所要考虑和处理的重点是那些在婚姻期间具有共享属性的资源,比如家庭开支、储蓄以及其他日常用品等。对于男方在婚前作为聘礼赠送给女方的彩礼财物,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应该被裁定为女方的私人财产,无须在离婚过程中对此予以涉及。
然而,有时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动,例如: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请求退还按照当地风俗支付的彩礼财物,在经过必要的调查取证后,如确认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一,那么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
(一)双方在正式注册结婚之前缺乏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虽然双方已经完成了婚姻注册手续,但是实际生活中双方并未共同居住过;
(三)关于彩礼的支付使得支付人在物质方面处于极度贫困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婚后,彩礼并不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事实上,男方支付的彩礼往往被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有的财富。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在于彩礼的给付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赠与行为,其背后存在着解除条件,这是男女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彩礼不仅是男方对于女方以及女方家庭成员的经济补偿,同时也是为了缔结正式婚姻关系而进行的赠与。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彩礼在婚后并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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