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庭审进行期间或判决落地之前,由于突发情况导致无法继续向前推进,法官们可集体探讨并宣布延期审理,待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后,再重启法庭流程。而中止审理则常在审判过程中遇到重要事件导致审判进程受到干扰,此时需暂时停滞审判工作,待相关事宜得以解决之后,再恢复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如果发生下列三项中任何一项的事情的要进行延期审理。
1.出现了能够对案情产生判决改变的新的人证,能够去到法院作证、发现了新的物证、需要在进行一次鉴定或者是勘察;
2.法院审理人员又察觉到了对于发起公诉的案件必须要再次进行调查取证、从而给出相应提议的;
3.因为当事人不愿意在法院进行露面审理导致的无法开始审判的。
二、延期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依照法定程序,可以适当延迟案件的审判日期或审理进程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若需要传唤新的证人到场出席法庭听证,或者需要搜集最新并具关键性的证据材料,进行重新鉴定、勘查等工作,甚至是需要进一步开展补充调查活动的时候;
2.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必要到庭参加审判的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参与诉讼过程的其它相关人员因为享有合法合理的理由而无法在预定时间内出席听证,这种情况也可以作为延期审理的理由之一;
3.当当事人在开庭前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时候,为了确保审判公正性,法院通常会同意其请求,并将案件推迟至相关人员被替换后再行审理;
4.除上述情况外,如果出现了其他应当予以延期处理的特殊情况,法院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由于突发情况所引发的庭审无法持续,故而亦产生了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其中,延期审理主要是由主审法官在庭审正值进行之际或者在尚未作出最终判决之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暂停当前程序,待相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之后再行启动后续流程;而中止审理则是指在审判过程中遭遇重大事件对正常进程造成严重干扰,需要暂时停止审判工作,等待相关事宜得到妥善解决并具备恢复条件时,方能重新启动审判程序。无论是延期审理还是中止审理,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确保审判活动能够公正、顺利地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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