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费是怎么收取的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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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执行费用按规定收取,根据执行金额的不同,费用比例有所不同。执行金额在1万元以下,每件50元;1万元至50万元,按1.5%交纳;50万元至500万元,按1%交纳;500万元至1000万元,按0.5%交纳;超过1000万元,按0.1%交纳。法院受理立案时,执行法官不向申请人预收费用,费用从首次执行款中扣除。
法院执行费是怎么收取的

一、法院执行费是怎么收取的

关于法院执行费用的规定,其具体的收费计算方法在执行金额或价值的各档区间内存在一定差别。下面,我们将详细地介绍这些分别的收费准则:

首先,若无执行价值,只需按每宗案件缴纳50元至500元的执行手续费;

其次,当执行的款项或价值未超过1万元时,仍然只需按每宗50元的标准进行缴纳;

再者,若执行金额介于1万元至50万元之间,需依照1.5%的比例缴纳执行费用;接下来,对于执行金额在5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情况,需按照1%的比例来计算并缴纳执行费用;同样的道理,如果执行金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仍依照0.5%的比例缴纳费用;

最后,若是执行金额过了1千万元,则只需要按照0.1%的比例来支付相应的执行费用。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此类情形下,在法院受理立案之初,执行法官们不会向申请人预收任何费用,所有费用都会直接从首次执行的款项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法院执行文书哪里查

首先,这里给您介绍的方法之一是:当执行法官忙于完成对被执行方的财产调查工作后,他们通常会主动联系申请人告知调查情况。其次,如果立案手续已经妥当,申请者也可以主动拨打执行法官的电话进行相关询问。第三个建议是,贵司还可通过拨打全国执行案件信息公开与服务平台12368的官方热线来查询负责执行该案件的法官。最后一种途径就是前往法院执行窗口直接咨询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人民法院所收取之执行费用系按具体执行金额的标准进行计算和收取。其具体的费用比例因执行金额的不同而略有差异。当执行金额尚不足1万元人民币时,则每次执行案件需要支付50元人民币作为执行费用;若执行金额介于1万元至50万元之间,则需按照1.5%的比例缴纳相应的执行费用;若执行金额位于5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则需按照1%的比例缴纳相应的执行费用;若执行金额处于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则需按照0.5%的比例缴纳相应的执行费用;然而,若执行金额超出了1000万元,则需按照0.1%的比例缴纳相应的执行费用。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院正式受理立案之时,执行法官并不会预先向申请执行人收取任何执行费用,而是会在首次执行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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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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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应当作出裁定。扩展资料《最高人民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法研200213号,2002年1月30日)规定:“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人民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1998年7月8日)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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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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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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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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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在开庭审理案件之前去调查取证。
2、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时候去调查取证,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的规定,所有证据都必须在庭审时出示。如果开庭后去调查取证,调查取证获得的证据还得再次开庭举证、质证,既浪费司法资源,还给当事人造成诉累。所以,司法实践中,都是在开庭前调查取证。
3、调查取证是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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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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