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法院审理范围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订条款,二审诉讼程序所涉及的审查范围主要为与上诉请求相关的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的诸多关键议题。
值得注意的是,该审理范围具有两大鲜明特性:其一,审理项目包含了事实审与法律审两方面;其二,审理范围受到上诉范围的严格限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二、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有哪些
在二审法院的审判活动中,其不仅要对案件进行事实方面的审查,同时也要对相关的法律依据展开精确的评估。
然而,无论审理的焦点何在——无论是在于事实层面还是法律层面,都必须紧紧围绕申诉人的上诉申请展开,即涉足的内容仅限于与上诉申请密切关联的事实和法律议题。若上诉人提出了全面更改或者取消原判的诉求,那么二审法院就有必要对一审判决中所确认的所有事实以及所适用的法律条款进行深度审查;相反地,如果上诉人仅仅主张对判决中的某一部分进行改动或者废弃,那么二审法院只需集中精力对上诉申请所涉及的那部分事实及其所适用的法律条款进行细致的研究即可。对于上诉申请所涉的事实及适用法律问题,它既涉及到上诉人已经提出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还涵盖了那些虽然未被上诉人明确提及、但却与其上诉请求密切相关的其他事实和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依据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审诉讼程序的核心内容是对与上诉请求密切相关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全面审查。这一过程具有以下显著特征:首先,它包含了事实审和法律审两个方面的工作;其次,在审理范围上受到上诉范围的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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