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离婚申请并不强制要求当事人必须先进行分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并经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审理之后,如果发现夫妻之间的情感确实已经无法恢复到正常状态,那么在经过多轮的调解努力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下,必须依法对这对伴侣作出离婚判决,为其颁发离婚证书。
此时,人民法院将不再把焦点过多地放在双方是否已经分居上来,而是更加注重衡量夫妻之间的情感状况和相处模式。而对于那些经历过第一次人民法院判决未被批准离异后,仍然继续分居长达一整年后才决定提出新的离婚请求的夫妻而言,他们的这一诉求是绝对应该得到人民法院批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按照相关规定,若满足特定条件,即可进行财产保全申请。
具体来说,申请财产保全应符合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首先,务必基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因素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
其次,申请采取的诉讼保全之案件,应当包含切实在固定期限内支付标的物如金钱、物品等实体利益的请求事项;
再者,诉讼财产保全应以当事人明确提出申请为基础,虽然如此,但若当事人未曾提出申请,则人民法院亦有权依其自身判断在必要情形下,自行裁定实施诉讼保全措施;
最后,需注意的是,提交申请必须向该案的受诉人民法院提交,不可越过管辖权,向非受诉人民法院进行此类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在向法院提交离婚请求之前,并不强制要求先行分居。当一方配偶选择向法庭启动离婚程序时,法院将会依据法律标准展开全面的调查与审查工作,如果发现夫妻之间的情感关系确实已经彻底破裂并且通过调解也无法恢复,那么法官将会做出离婚裁决,并且同时颁发离婚证书。在处理此类事务中,法院更加注重的是夫妻之间的情感状态以及日常生活中的相处方式,而并非仅仅关注他们是否已经开始分居。如果在第一次审判后,双方仍然决定继续分居,并且在接下来的一年内再次提出离婚请求,那么法院应该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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