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请注意,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通过复印件是无法进行笔迹鉴定的。这是因为受制于当前国内笔迹鉴定领域的技术水平与条件所限,任何提出相关申请的诉讼参与方,均需毫无保留地提交待检比对的原始笔迹材料,对于仅能提交复印本或影印件作为样本者,其鉴定请求将不被接受和处理。
《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四条文书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方法和专门知识,对可疑文件(检材)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内容、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问题进行检验检测、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文书鉴定包括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件鉴定、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文件形成方式鉴定、特种文件鉴定、朱墨时序鉴定、文件材料鉴定、基于痕迹特征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基于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文本内容鉴定等。
二、笔迹鉴定对同一字鉴定结论不同有影响吗
鉴定同一文字所产生的不同鉴定结论的确可能会产生深远影响。事实上,笔迹鉴定这事本身极具挑战性,且轻易受到各类因素的影响。例如,评估者的专业素养与相关知识技能的掌控程度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左右鉴定成果。因此,即便评估对象为完全同样的一个字,众多不同的鉴定者亦有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鉴定结论。当此类情况发生时,鉴定结论的差异性将使事件变得极为棘手。尤其是当所涉证据如合同、遗嘱等对事件具有重大影响时,鉴定结果的准确度将显得尤为关键,若此时不同的鉴定人员对同一字形的鉴定结论存在争议,那么法庭对该证据可信性的认可程度也将相应降低,从而极易导致最终裁决结果出现偏差。
《证据法》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聘请有鉴定资格的专家,进行鉴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国库列支。
《证据法》第九十三条公诉人或当事人对于鉴定人做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经释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当事人各指定一名鉴定人,人民法院再依职权指定一名鉴定人,进行共同鉴定,并在共同鉴定书中表明各自的鉴定意见: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手段或仪器等违反科学常规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敬请留意,依据我国现行法例要求,进行笔迹鉴定之申请务须提交原始笔迹样本作为依据,复制品不能用于此类鉴定工作。鉴于现阶段所受到的技术局限及客观条件限制,我们难以保证复印件的可靠性及其完整性,因此仅以复印件提出的鉴定需求将不予受理。为了确保鉴定结论的精确度与有效性,恳请您务必提供原始笔迹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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