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建房子最新政策的内容
农村地区建房相关的政策规定要求如下:我们农村中的各位村民在兴建房屋时,必须尊重并且遵守所在乡镇土地的整体性规划以及村庄的规划蓝图。尽最大可能地采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那些尚未被充分利用的空闲土地来建设新房,而不宜占用重要的永久基本农田资源。对于家庭人口为三人或更少的村民来说,建房子的总面积不应超越75平方米这个上限;而对于四口之家的村民来说,他们建造的住房面积应该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若某个家庭人数达到或者超过五人,那么他们所建的住房总面积则不能超过110平方米;
至于六个人甚至更多家庭成员的村民,他们的新建住房总面积只能限制在125平方米以内。在建宅过程中,每一位农村居民都需要严格遵从乡镇土地整体性规划以及村庄的规划设计蓝图,严禁占用珍贵的永久基本农田,同时多加运用已经存在的宅基地和村内未被充分利用的空闲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农村建房有哪些手续
1.建房申请人需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例如户籍手册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
2.若申请人拥有原有住宅楼宇,且已获得国务院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还应提供该证书的影印本。因为这份证明详细记录了房屋的总面积及其他相关数据,将被视为审批过程中的重要参考资料之一。
3.申请人需撰写建房申请书,涵盖建房缘由、拟建造房屋所在位置、占地属性以及预计建筑面积等关键信息。随后,将该申请书递交至所属社区的村民小组组长和村委会代表处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最终送往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综合管理所。在管理所工作人员协助下填写建房申请表以及相关信息,并将已填写完整的表格连同上述签名盖章的批准文件一并上报至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等待当地国土资源管理局对申请事宜给予决定性的审批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我国广大的乡村地区,修建房屋必须严格遵守当地乡镇政府关于土地管理以及村落规划等相关规定,尽最大可能地使用现有的宅基地或者空闲未充分利用的土地资源来建造住宅,以减少对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占用。对于居住人数为三人或以下的家庭来说,其所建设的房屋总面积不得超出75平方米;对于四口之家而言,则房屋总面积不应超过100平方米;而对于五口及以上的家庭,其房屋总面积应控制在110平方米以内;至于六口及以上的大家庭,其房屋总面积则应限制在125平方米之内。在此特别强调,所有的建筑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坚决禁止任何形式的占用农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