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退婚女方应该退还订婚钱吗
通常情况下,若女方需要将订婚礼金归还,然而若男方未提出此方面的要求或以书面形式表达赠予意愿的话,那么女方便无需进行返还。但是,倘若男方坚持要求女方归还,且二人在婚前未能共同生活过,男方最终选择退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应当把订婚礼金归还给男方;而当二人已经开始了共同生活,在定金支付之前,其已经成为了两人共同生活所必须的支出,并且,女方为主婚筹备付出了大部分嫁妆的话,那么在面对此类情况时,最高人民法院将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期、定金的额度以及本地的风俗习惯等多方面因素来斟酌是否需要归还这部分定金,同时也会具体确定归还的数量和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男方退婚可以要求女方退还三金吗
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女方有义务需要偿还男方给予的聘礼和其他形式的财务馈赠。而对于男方对女方支付的任何各项开支方面,女方亦有义务作出相应的赔偿。当涉及到婚姻财产纠纷,如婚姻期间尚未达到较长的时期,或是因财产要求导致双方生活状况遭受严重困难等情况时,女方应酌情将婚礼馈赠物归还于男方。若无法明确认定这些礼物或财物是作为赠予还是其他目的所支付,可以考虑将其视为赠予处置。关于当事人请求归还依照当地风俗习惯所支付的聘礼这一问题上,若经查证属于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供支持,1.双方之间未进行有效的婚姻登记手续;2.明明已经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但是的确没有共同生活过;3.男方在婚前就支付了聘礼,却因此造成了支付者的生活出现极度困难的现象。适用以上第二点和第三点规定的情况下,必须是在双方离婚的前提下方能进行归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一般的情况下,女性并不需要退还预定的礼金,除非男性以清晰、明确的方式提出这一请求并且并没有通过任何书面形式来表达其赠与的意愿。若是男方选择取消婚姻关系并且双方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过,那么女性应该归还礼金。然而,如果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并且女性为这段婚姻付出了相当数量的嫁妆,那么是否要返还礼金以及具体的返还金额都应当基于共同生活的时间长度、礼金的实际价值以及当地的传统习俗等多种因素,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进行适当的裁量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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