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职当月公司不交社保违法吗
该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结束用工关系后,在劳动者离职当期的月份里,用人单位需依法对劳动者进行社会保险的缴交。而且,原先的用人单位也有义务按照常规的操作规程为其办理保险费用的筹集和交纳,然而从下个月开始,则应停止这方面的流程。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离职当月社保怎么交
在员工结束雇佣关系之后,按照其离职日期的不同,企业将采取不同的措施来决定当月是否需要为该员工缴纳社保。通常而言,若员工在每月的头几天或者中间时段离职,那么当月的社保就会暂停;但是如果员工在月底最后几日离职的话,那么当期的社保将由原先的用人单位负责缴纳,而次月则停止缴纳。这主要源于当月份仍有可能需要向该员工支付薪资(特殊情况排除在外),并且月末时社保部门一般不会办理相关的业务处理事宜。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时当月社保费用的处理方式如下:
首先,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员应当凭借《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以及《失业证》(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及时前往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的接续手续,包括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等操作,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后续的社保申报及其缴纳工作。
其次,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员在丧失工作期间中断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这一阶段所拖欠的期间并不计入其缴费年限之内,先前为之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会被封存,但账户内资金依然可以产生利息收益。当职员再次找到新的就业机会之后,应当及时恢复社保缴费,之前的缴费年限与现在的缴费年限以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内存款金额将会被一并合计计算。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该行为已经违反了与之相关的法规条款。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于员工离职的当月而言,雇主仍需按照规定继续为员工承担并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然而,自次月开始,雇主应当终止这一支付流程,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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