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履行的适用及其限制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维持合同履行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第一点,需存在违约行为;
第二点,进行合同续期的可行性必须得到保障;
第三点,合同续期是巩固双方利益的必要条件,若继续履约相关成本过于高昂,有可能破坏原有的利益平衡,那么便不适宜采用持续履行的法律手段来处理问题;
第四点,合同中规定的债务内容适宜具有强制性的履行方式;
最后一点,债权人须在适当期限内提出要求结束合同的请求。当持续实行(或称为实际实行)作为一项解决违约纠纷的首要条件时,主要考虑的因素便是它的可执行性。对于以现金交易为核心条款的合同纠纷,可以毫无保留地应用持续实行这一手段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继续履行合同和支付违约金如何处理
在正式订立合同之际,双方皆应严格遵循并执行该合同所述之所有条款与协议。若其中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行为义务,即视为其已违反相关条款内容,须按照合同所约定之违约责任支付对应款项作为补偿。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得以协商确定当另一方发生违约事件时,违约方应按违约情形向受害方补偿的违约金金额;或者亦可协商制定一种算法以得出由于违约而造成的损失赔偿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要维系合同的顺利实施和适当履行,必须满足如下条件:首先,存在违反义务规定的行为;其次,根据相关法律,合同的延续是可行可靠的,并且这种延续符合双方的经济利益;再次,债务事项在具备必要的文书证明后,具有严格的执行力;最后,作为债权方,只要在规定的时间框架内提出了解除协议的正式要求,即可启动此进程。在处理针对合同违约行为引发的争议时,必须将持续履行(即实际上的履行)视为首要考虑因素。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那些以现金交易为主导的合同争议,可以适用持续履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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