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车辆转个人名下合法吗
根据相关规定,租赁车的使用性质明确规定为出租行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仅会更改车主姓名,而并不会变动该车的原定使用目的。因此,即便原车主身份有所改变,只要租赁车继续用于出租业务,那么它即是一辆严格意义上的租赁车。
值得注意的是,若租赁公司提供的车辆被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租赁,用以开展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运营活动,例如用作出租车、网约车等服务时,便可以视为营运车辆。但是,若这些车辆仅为满足自身的非营利性出行需求而被私人租用,那么就应归类为非营运车辆。在此前提下,非营运机动车辆绝对不宜参与任何形式的营运活动;否者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后果。当然,如果涉及营运范畴,相关方务必前往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按照相关流程进行机动车性质的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二、租赁车辆发生事故出租人是否承担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租车或者将车辆临时借用人开车的现象。当这种情况下车辆出现交通事故时,出租者通常不会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以下我们对此进行详细讨论: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租赁或借用等特定情况导致机动车所有者、管理者和实际使用者并非同一个人时,那么在此类交通事故中造成的任何损失,若被判定为属于机动车本身的责任,则应由实际驾驶人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机动车所有者或管理者对于此类损失的产生存在明显的过失行为,他们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按照相关法规,汽车租赁业务中所采用的租赁车辆,其本质属性归属于“出租”类别。在车辆所有权暂时转让或转移过程中,不论何种形式的转让,都不能改变这类车辆的出租目的和使用性质。若租赁公司为追求商业利益而向公众提供的任何出行服务用车(例如出租车、网约车等),都应被定义为营运车辆;反之,仅供个人租用以满足非盈利性的出行需求,则该类车辆应当划分到非营运范畴之内。值得注意的是,非营运车辆严禁从事任何性质的营业活动,否则将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若涉及到运营业务,相关单位须按照规定程序前往当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下属的车辆管理所进行机动车性质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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