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妻户口没迁走拆迁有补偿吗
在特定情况下,离婚的男女双方虽经法律程序分割处理婚姻共同财产,却因种种缘故尚未将各自的户口从原居住地迁出。在这种情形中,依照我国现行法规政策的规定,若住房的拆迁补偿与安置是以户籍为主要依据予以计算的,那么,这些尚未迁出户口的拆迁对象便依法享有取得对应份量的拆迁赔偿款项的权利。
然而,若双方之间已经达成了明确的财产分配协议,且对于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问题已经进行了详细划分,或者,在离婚完成之后,其中一方已经成功将其户口迁移至新落户地点;亦或是,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补偿安置计划,仅仅会向房产的实际拥有者提供相应之补偿金的话,那么,当事人中的另一方原则上不得再对拆迁补偿款提出任何性质的分割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前妻户口在,再婚房屋拆迁会算前妻吗
针对前妻户口尚未迁出而导致的拆迁补偿问题,其归属应依据具体情况加以明确。需要指出的是:
1.在涉及私人住宅的情况下,离婚后的拆迁补偿仅仅授予产权持有人,也就是仅向房屋的所有者提供。换言之,房产拆迁补偿依照相关法规仅归属于房屋产权的一方,另一方则无权要求对此进行分割;
2.关于公有住房,政府的政策通常倾向于为居住者提供补偿。
因此,对于那些尚未获得产权的公有住房,在离婚之后未能继续享有居住使用权的一方,同样无法参与分割离婚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项;
3.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根据相关规定,拆迁补偿款将按照户口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在某些特殊情况之下,即便离婚后的夫妇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实现了婚内共有财产的合理分割,然而,如果其中一方的户籍尚未从原住所迁移出去的话,依据我国当前法律规定,拆迁补偿金也应当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公平、合理的分割处理。但是,倘若双方已经事先就财产分配事宜达成共识并且签订了协议;或者是其中一方已经成功将户籍迁移出原居住地;又或者该拆迁补偿方案仅仅针对实际拥有房产所有权的当事人实施的话,那么另外一方便没有权利再次主张进行分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