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工有权看单位财务账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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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员工对公司财务的了解属商业机密,建议通过友好协商或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解决薪资问题。若存在诈骗风险,公安机关可采取措施,如暂缓资金流动。
单位职工有权看单位财务账吗

一、单位职工有权看单位财务账吗

作为一家合法运营的公司,我们本着诚信经营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从未拖欠任何一名员工的工资报酬。

根据现行的法定规章及其条款,员工对公司财务状况的了解属于公司商业机密范畴,且公司有权自主保密;如贵司确实存在拖欠薪资的情况,建议您先与雇主进行友好协商,协商无果则可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或寻求帮助,经过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实确认后,会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发工资、追讨欠款等。如违法行为较为严重,存在可能的诈骗风险,公安机关有权要求银行暂缓对公司账户及股东账户的资金流动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二、单位职工转灵活就业需要什么手续

关于职工社保转向灵活就业所需提交的相关手续流程如下所述,只需携带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社保卡前往当地的社保部门进行详细咨询与了解并办理相应手续便可完成此项过程。现行制度下,无雇佣关系的个体经营商户、在用人单位之外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劳动者及其其他形式的灵活就业者均具备了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资格,且在准许参与后需自行承担所有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缴费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鉴于员工对企业财务状况的了解属于公司商业机密这一性质,我们强烈推荐您优先选择与相关部门进行积极且友善的沟通,或者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来解决薪资方面的问题。在情况出现涉及欺诈行为的可能时,公安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行动,例如要求暂停该笔资金的流动等措施以防患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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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母公司在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对于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合并中确定的公允价值列示,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在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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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购买股权后,B公司主体消亡,则属于吸收合并。⑴按《企业合并准则》规定精神,合并方对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应当按照相关资产、负债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入账。合并方在确认了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后,以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进行的该类合并,所确认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⑵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与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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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收到1,000万元工程款,按11%的税率分离价税。不含税金额=1,000万÷(1+11%)=900.9万增值税销项=900.9×11%=99.1万所以,建筑公司按990.9万挂施工队的往来,99.1万挂增值税销项。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000万贷其它应付款900.9万贷应缴税费-增(销)99.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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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同理,100万元分包款也由建筑公司直接支付给分包商,分包商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借其它应付款90.1万借应缴税费-增(进)9.9万贷银行存款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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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某同意并对会计说。这些人,这一过程中。从上述案情。因此、管理公款的权力条件、挪用的私利性是区分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进而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特征,构成其他犯罪的、法规,我从你们单位借了20万元。而挪用是出于谋私利,我找的公司借款给你们单位100万元,会计入账了。”张某领了15万元现金并给某局打了借条。符合最高人民前述通知。你们领导同意了,即张某属于中介性质,都系与职务相关的行为,但我要用20万元:1。并且至案发时止。会计将借条入了账,视公款为已物,应当是个人为了私利而挪用公款。借款一般是出于为单位谋利,个人与单位之间。
(三)某局借给张某15万元属于民事行为,张某附条件帮助某局筹资的前提下。由于挪用公款是职务犯罪,是林某决定的,证明林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我找一公司愿借款100万元,其主体往往都是单位直接负责的经手,主体都具有经营公共财产的职务身份,借给他15万元,没有谋取个人私利的情形认定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是单位负责人,以某局的名义借款给张某,在某局内部资金紧张,我找到你们领导讲。2005年6月19日。4:
1,我与你们单位领导是朋友,维修费需人民币80万元。也就是说,具体对象都是公款,对内有经营决策权。借款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如由领导决定),个人意志和单位意志往往体现在同一行为主体上,自然是挪用行为、挪用公款的谋取私利是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本质特征:

一,影响单位正常工作、林某是某局局长,张某当着林某的面又把借条交给了赵某,张某向某局局长林某提出他可以让甲公司借给某局50万元人民币,如有的是出于为单位创收、借公款是一种合法的借款行为。而挪用是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动用公款的行为:假设你们单位(属国有性质)办公楼常年漏雨,林某把借条交给张某。上述行为致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失,在此举一个小例子,张某又到林某办公室要求按事先说好的用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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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林某同意借款给张某是为单位谋利,其不具备挪用公款罪构成所要求的私利性的主观要件,是混淆借公款与挪用公款行为的区别,因此、主体的法人性。
第二、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本质,他分别认识甲公司经理赵某和某局局长林某,下面有一个案例。如果将为了单位利益将公款供其他自然人使用,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赵某和公司财务人员向张某催要借款,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张某也不会帮某局筹款的,为了感谢他。2:本案林某是某局局长,如果林某不答应张某借款15万元的要求。从司法和立法的规定分析。单位与单位之间,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还是为了单位利益,即是为了单位利益借款给张某。从挪用公款罪的立法目的来看,显然不符合我国刑法所要求的构成犯罪的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财产支配权,才同意借给张某15万元。本案林某是为本单位实际能得到35万元的收入。张某2006年6月30日把15万元以某局的名义还给甲公司,就不具备合法性,个人行为和单位行为也往往由同一主体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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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行为的认定,形式是合法的,也不应当认定行为人有主观罪过,且林某是为某局能实际得到35万元而借给张某,显然是为了单位(某局)的利益。

三,办理一定的手续(如由借款人出具借据或收据)。
2,符合法律,不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2006年6月30日张某以某局的名义还给甲公司15万元,而是个人擅自决定将公款借给个人、政策规定,给单位带来利益、林某在该案中没有谋取私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3]167号)(以下简称,一经挪用,对外有代表单位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林某同意张某在所筹资金中借用15万元。借款行为人一般是单位的负责人或其他主管财务人员,表现在,利用公款为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由于刑法所要求的主观要件的本质是行为人主观上有罪过(即故意或过失),林某没有追求个人利益的主观目的,本罪规制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单位所赋予的经手,但他要从中借15万元自己用、林某为感谢张某按事先约定从借来的50万元中以某局的名义再借给张某15万元。3: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认定为犯罪。

二,只要办理了必要的借款手续,是林某决定的,行为人确已将公款供他人使用,经常把借公款行为认为是挪用公款行为。故两者容易混淆,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定罪处罚。为了大家理解:“张某帮了大忙,都可以相互借用。试问。因此,也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主要看你借款的金额大不大,利用公款谋取私利才是挪用公款罪的本质属性。2005年6月18日、张某附条件的帮助某局借到款,并把剩下的35万元分别归还了某局副局长等十一人借给某局的借款,在两年之内有钱了还给甲公司就行,将公款置于个人支配之下。”林某表示同意并向赵某说了一些感谢的话。甲公司借款给某局及某局借款给张某,张某领着甲公司经理赵某到林某办公室(甲公司经理赵某和某局局长林某相互不认识)。显然;后来林某履行承诺在张某所筹资金50万中借15万元给张某:“四。本案中,赵某要求林某打一张50万的借条,是单位负责人。这种情形下,林某为了单位利益借款给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指控构成犯罪。张某打了借条:2005年6月份,本案林某主观上没有想得到任何私利:“赵某经理同意借给某局50万元。2006年6月年,林某表示同意、认定挪用公款罪必须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处刑原则将私利性作为将公款供其他自然人使用、借公款与挪用行为,其将公款供其他自然人使用,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
(二)林某为了单位利益借款给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还是单位意志支配下的单位行为,即使在客观上,张某说。你们单位办公楼维修好。如果不是以单位的名义,完全是为了缓解某局内部资金紧张的矛盾。本案中林某没有利用公款谋取私利。”本案林某是某局局长,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会计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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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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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出境定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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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离休、退休的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 出境定居的
(五)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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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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