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诈骗银行卡就不能用了吗
涉嫌欺诈活动的个体银行帐户有可能被冻结以待进一步调查。在公安部门展开调查工作的初级阶段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他们有权适当查询及冻结涉案人员的债券、股票、存款、外汇转账、基金配额等各类财富资产。
同时,相关的金融机构、交割所等组织及个人都应积极配合协助,提供涉及诈骗活动的资金流向及资产授权信息。对于已经由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银行存款、外汇款项、债券、股票、基金配额等各类财富资产,若经过仔细审查后确认该资产与当前案件无直接关系,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先前的冻结措施,并依照法律程序将此类资产返还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二、涉嫌诈骗公安立案过来取证能撤销吗
关于诈骗罪立案之后是否能够撤销案件这一问题,答案是明确的——无法撤案。由于公诉案件并非由个人发起,而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就涉及到撤诉权力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仅有以下三种情形方能撤销案件:其一,若认定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风险较低且情节轻微,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是真正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其二,如果认为已经超过刑事追究时效的界限,亦即失去法律制裁的可能;
第三,得到特赦或豁免的罪犯亦可免于执行刑罚。尽管诈骗案件应由公安机关进行管辖和调查处理,但此过程并非个人随意为之的私事,也并非个人之间达成和解即可完结之事。对司法机关而言,其享有对立案侦查的绝对权力,私人未能涉足其中、过度干涉案件的处理。
至于公诉案件的撤案,审判机关拥有决策权,处于被害人地位的您则有权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参与调解解决赔偿事宜。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涉及欺诈行为的银行账户,有可能会因为需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而被冻结。在案件侦破的早期阶段,公安机关依法享有对涉嫌涉案人士所有各类财产性的财富资产予以冻结的权力。对于银行、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来说,尽全力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工作获取相关信息,是他们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如果经过警方认真细致的审核之后,确认财产属于清白的个人或组织,那么公安局则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即三天之内——解除这些资产的冻结状态,并且将其退还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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