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被别人强占修路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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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土地被施工道路占用,可立即向警方求助并向土地管理局检举。国家对于征地拆迁管理有严格方针,保障民众权益。对失误导致的恶性事件,相关单位和个人将受问责。这显示政府纠正侵犯市民利益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耕地征收方面,县级政府需组织多部门制定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并上报至市级、省级政府。各级政府在收到数据后应提出修订建议,并在每年四月最后一周前公布。
自留地被别人强占修路怎么办

一、自留地被别人强占修路怎么办

若土地遭受了施工道路占用之情况,则可立即寻求警方协助向当地土地管理局展开检举。国家对于征地拆迁管理工作有非常严格的指导方针,旨在全力保障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在通知强调,对于因工作失误导致征地拆迁出现严重恶性事件的相关单位及个人,其领导层及主要责任人必将面临问责处理。这一举措进一步彰显出政府高层坚决纠正任何侵犯广大市民利益行为,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定态度与能力。关于耕地征收,耕地前三个年份的平均年产值应由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出面组织相关部门(包括但不仅限于国土资源、财政、物价、农业、林业以及统计等部门)借助本行政区域过去三个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进行制定,并上报至市级(州)人民政府,再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整理汇总报送到省级国土资源厅。各级市(州)人民政府及省级国土资源厅在收到上述数据后,应当针对各县(市、区)所定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提出修订建议。在此之后,每年的四月份最后一周之前,各级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分别将各自负责区域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公诸于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自留地被侵占找什么部门

在农村土地遭受到非法侵占之际,合法权益所有者应采取必要举措维护自身利益,具体如下:

首先,寻找并与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方进行交涉协商,敦促其立即停止违法侵害行为;

其次,可寻求所在地区委会以及公安派出所的协助,通过调解机制解决纠纷

再次,通过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制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扰影响。

具体的法律程序包括几个阶段:原告需向人民法递交详尽的起诉书、副本资料和相关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收到原告所提交的文件和材料后,会进行全面审查,若达到法定期限则启动立案程序,同时将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后需要及时作出书面回应,针对原告的索赔要求作出合理答辩;此后便进入到正式的庭审阶段,经过公开审理,依据事实依据审理结果最终由人民法院做出公正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倘若您发现自己的土地被用作施工道路占用,您应当及时寻求警方的援助,同时向本地土地管理局进行举报。我国针对征地拆迁的管理制度实行了严格的方针政策,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对于因工作疏忽而引发的严重事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将会受到严肃的问责处理。这充分体现出我国政府坚决纠正任何侵害公民权益行为,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定决心。在耕地征收领域,县级政府需要组织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制定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并将结果上报给市级以及省级政府。各级政府在接收到这些数据之后,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修订建议,并且必须在每年四月份的最后一个星期之前予以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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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宅基地都是属于集体经济所有的,要使用宅基地要经过集体同意。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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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各地标准不一,到当地国土资源局查询,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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