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离婚找不到对方的人怎么办
若需离婚却未能联系到对方,当事人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首先,如对方已满两年下落不明者,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待法院宣告完成后,再据此提起离婚诉讼,这时法院将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其次,若被告下落不明已经达到两年之久,此时申请人不必再申请宣告失踪而可直接发起离婚诉讼,此后法院应对下落不明之人使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件,自公告期满之日起,依照缺席审判的原则作出判决;
再者,对于约定的离异时间不满两年,另一方仍有权直接提出离婚请求,此种情况下,虽然法院会予以受理,然而在做出缺席判决时会给予充分的尊重和审慎的决定;
最后,倘若对方仅以拒不出席庭审为由,经过法院第二次传票催告,仍然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此时法院则可以实施拘传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如果离婚老公国企单位的股份钱分吗
面对离婚问题,夫妻二人对丈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依照实际情况作出公证处置。离婚时对于丈夫名下的公司股份处理方法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如下具体操作:
首先,若丈夫持有的股权为股份有限公司性质,其股份由双方协商进行分割,同时也允许通过法院进行比例分配。
其次,如果丈夫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则丈夫有权选择将其出资金额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妻子,但若是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将全部股份转交妻子手中,那么丈夫就应将该部分股权售卖,然后将售卖所得价款进行合理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如果面临离婚却因无法与对方取得联系而感到困扰,当事人可以考虑采取如下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配偶已经失踪满两年的时间,可以向法庭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然后再通过离婚诉讼来解除婚姻关系;倘若被告已经失踪长达两年之久,那么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经过法院公告送达之后,便可以进行缺席审判;如果双方约定的离婚期限还未达到两年,另一方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尽管法院会予以受理,但是在做出判决时会非常谨慎;如果对方仅仅是拒绝出庭,经过法院两次发出传票仍然无动于衷的话,法院有权对其实施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