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移财产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
在具备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生效之后,任何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毁坏财产导致本院无法顺利执行此项责任的行为,都可被视为财产转移行为。当涉及到离婚事宜时,如有一方刻意藏匿、转移、出售甚至毁坏属于配偶双方共有的财产,或者伪造不实债务以图占据另一方的合法财产,则在分割这部分双方共有的财产时,对于采取上述恶意手段瞒报、转移、出售甚至毁坏对方财产的一方可酌情予以适当扣减其应享有的份额,严重者甚至可无权享有任何分配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二、转移财产最好的方法是哪种
第一种是普遍的普通债务人的资产转移行为,体现在在原本必须在法律意义上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产生约束效应之后,隐藏、移转、销售、毁坏或恶意无偿出售资产,或者是以极不公平的价格进行货物交易,同时放弃已经到期的债权,甚至是采取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不当措施,从而导致人民法院在后续执行过程中无法有效开展工作。
此外,也可能存在隐藏、转移、毁损或者在未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处置已经授权给人民法院担保的资产等不良情形。
此外,还存在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以及明明具备偿还能力却拒不遵循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之义务的诸多现象。
另一种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转移行为,具体体现为:
首先,在没有经过配偶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所有权过户至他人名下,或者是用他人名义购置房产,又或者是将同居期间直至结婚前所付出的双方资金购置的房产记在某一人的名下等等。
其次,私自开设银行账户,将夫妻的共同财产悄然转入本人并不知晓的银行账户名下。
再者,违规在外面将夫妻共持股本转让给其他人,并通过巧妙手段使自己得以成为匿名股东。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自法律文件正式生效之日起,任何故意隐匿,转移,变卖或者破坏共有财产的行径,均被视为一种财产转移行为。当婚姻关系出现裂痕,面临离婚之际,如果有一方蓄意隐藏,转移,出售,甚至是恶意损毁共同财产,或者通过伪造债务的方式来侵占另一方的财产权益,那么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少其所应享有的份额;而对于情节特别恶劣的行为,甚至可能导致其完全丧失对财产的分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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