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转租费用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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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转租费是承租方在剩余租期内将房产再次出租给第三方所收取的服务费。房屋转租指出租方在租房期间将部分或全部出租屋再次出租,无论以何种名义,如联营、承包经营或合作经营,只要将房屋交于他人使用并获取租金性质收益,均属房屋转租范畴。在进行房屋转租时,涉及的相关费用需双方明确约定并遵守。
租房转租费用是什么意思

一、租房转租费用是什么意思

所谓“房屋转租费”即是指承租方在剩余租期未满的情况下,按照业主要求,将租赁的房产再次出租给他人后,对第三方所收取的服务费用。而房屋转租,则是指出租方在租房期间,将自己承租的部分或整个出租屋再次进行出租的行为,在此过程中,无论当事人以什么名义,如联营、承包经营抑或是合作经营等方式,只要通过将承租房屋交付于他人使用从而获取租金性质的保底收益,这样的行为都属于房屋转租的范畴。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租房转租是否需要房东同意

依照相关法规规定,房屋转租须经房东充分授权,即在承租方与出租方达成共识后,并得到其许可,方可将所租用之租赁物转租予第三方进行使用。在此过程中,如在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中有明确声明允许实施转租条款,或者虽然合同本身未对此事项加以明确规定,但是出租方已对此予以默许,那么此时所签订的转租合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可随意解除。

然而,如果在上述情况下,出租方明确表达了不支持转租或者在协商沟通期间拒绝认可转租,那么此类情况下的转租合同便无法具备法律效力,出租方有权按照法定程序解除此项合同。而另一方面,若承租方在无征得出租方许可的前提之下擅自进行转租操作,那么出租方有权根据客观事实解除该份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房屋转租费”这一术语是指租赁当事人在所签署的租约到期之前,将其所租赁的房地产进行再行租赁给其他第三方所收取的服务费用。而在法律层面上,“房屋转租”定义为出租人在出租合同有效期内,将其拥有的部分或者全部出租物业再次出租出去,无论采取何种形式,例如联营、承包经营或者合作经营等模式,只要将该房屋交由他人实际占有和使用,且从中收取租金性质的收益,都应当被视为属于房屋转租的范畴之内。当涉及到房屋转租事宜时,相关的费用问题需要双方进行明确的约定并且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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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费是什么意思
指的是承租人在剩余合同期限内征得房东合同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向第三人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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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包括以联营、承包经营和合作经营等名义,将承租房屋交付给他人使用并获得租金性质的保底收益的,均为房屋转租。
二、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房屋转租的条件
1.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不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业转租给第三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5.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备案需要提交的资料:
(1)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2)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
四、不能转租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转租:
1、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2、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3、预租的商品房。另外,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可以转租,且出租人不同意转租的,承租人也不擅自转租。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
4.不得违背双方意愿,有问题,双方要共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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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备案需要提交的资料:
(1)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2)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
四、不能转租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转租:
1、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2、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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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得违背双方意愿,有问题,双方要共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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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赁是什么意思 哪些房屋不能转租
转租赁是指转租人根据最终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从原始出租人租入租赁物后,再转租给最终承租人的一种租赁交易。目前,转租赁在房屋租赁中比较常见,由于承租人可能临时有意外情况发生,导致无法继续租赁房屋,但这个时候也不能提前退租,因此就会想要把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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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配租是什么意思?
廉租房配租是政府发布的一项对一些生活条件比较不好的家庭提出的一项新的租房政策,这项政策的申请的有一定的申请条件的,不是所有的公民都可以申请,只有符合条件的才可以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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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租赁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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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廉租房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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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叫我了解一下关于这个土地转租纠纷应该怎么处理呢 ,朋友家是农村的,他家的土地转租给别人耕种,现在出现了纠纷,希望能给我解答,谢谢。
[律师回复]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处理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概述
土地使用权, 是土地使用人可以依法将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 使用、 收益和有限度处分 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订立的约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并明确相 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特征为:
1. 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其标的是一种权利,是具有 特殊性的无体物 ;
2. 是一种债权合同,因为土地使用权本身的转移,须依登记等物权行为公 示后,方可生效 ;
3. 为要式合同,须采取书面形式,这样更有利于交易的安全。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相关条款
由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在我国所受到的政策、 法律限制较多, 而且内容繁杂, 因此作为土 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形式要件,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具备相应的、 完善的各种条款。 一是 使之具备当然的合法性。 二是有效规避转让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交易风险。 作为土地使用权 转让合同,起码应具备:
1.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
2. 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名称及 编号 ;
3. 土地的位置、面积、范围等 ;
4. 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
5. 土地 使用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
6. 成交价格及交付方式 ;
7. 土地使用权的交付时间 ;
8. 违约责任 ;
9. 其他事项。
应当说明的是, 除上述条款,双方当事人还可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如涉及到拆迁、补 偿、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等事项,可在合同中作出更详细具体的约定。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大多数发生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 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 但 有时也涉及到更多的法律关系主体, 如政府主管部门、 土地使用权上的他项权利人、 被拆迁 人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 ) 出让方无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存在权利瑕疵。
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 转让方无土地使用权或只是形式上拥有土地使用权, 但没有 权属证书, 则转让合同会因为转让标的在法律上的虚置或不具备转让要求的主体资格而导致
合同无效。 另外土地使用权人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具备权属证书, 但其在转让前在土地使用权 上设置了其他的权利负担, 如抵押、 租赁或存在司法限制如查封, 那么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 同签订后, 由于存在法定的权利限制而造成转让合同的目的不能最终实现, 则在转让人和出 让人之间就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履行与补正等问题上, 必然会出现当事人所不愿见到的矛盾 和纠纷。
(二 ) 合同双方采取合作的方式进行开发建设,一方出资另一方提供开发所需的用地。 这要求供地方必须具有完整、 真实的土地使用权, 这是双方合作的前提。 如双方采取合 伙的方式开发, 即不组建项目公司, 而是按照合伙合同由双方各负其责,各自履行义务,就 有可能出现投入土地使用权方在项目进行中,由于一些原因,准备转让其合伙中的份额时, 其转让的是财产份额还是土地使用权, 常常会在合作各方之间产生争议, 因为此时的土地使 用权并没有进行登记变更。 如各方组建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建设, 则土地使用权应变更至项目 公司名下。 但现实中较多的方式都是签订合作协议并成立公司后, 并没有办理使用权更名手 续,而将土地使用权继续保留在原权利人处,则在新公司和权利人之间,在涉及股权转让、 收益分配、 权利行使、义务承担等方面, 会埋下祸根,一旦在合作过程中出现了大家未曾预 见到的问题时,往往会因为彼此达不成共识而影响到项目的建设以至于项目的“夭折”。 (三 )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前的“预约”问题。
在通过法定的招标、 拍买、 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前 (协议转让除外 ) , 土地转让方往 往与受让方就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事宜达成基本的意向或协议, 包括土地的位置、 价款、 支付 方式等内容。 但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由于某些主、 客观原因不能顺利实现时, 当事人之间往 往对达成的协议或意向的性质认定及处理产生分歧, 而最终对整个转让过程造成了一种实质 性的障碍。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法律完善及相应处理
(一 )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生效, 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 主体适格, 即当事人具有缔约能 力 ;
2. 意思表示真实 ;
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4.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采取
书面方式 ;
5. 土地使用权上不存在权利瑕疵,如抵押、查封、没有权属证书等,《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对此也作出了相应的要求。 因此, 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 订,尤其是在合同签订之前,有必要对合法性进行一个全面的、细致的考量,以最大程度地 提高成功率和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
(二 ) 明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转让登记的关系。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生效后, 在双方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合同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转让方 在收取转让费后负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义务, 但此前提是转让人具有土地使用权属 证书 ; 受让方可以要求转让方履行变更登记之义务并予以协助,如转让方不履行其义务,其 向受让方承担的是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应强调的是, 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是物权变动 的要件, 只有登记后的土地使用权才可以对抗第三人。 对于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却签订了转让 合同的转让方来说, 其为无权处分, 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但经过了法定的转让程序、转 让主体资格适合的条件下的转让,转让方是否办理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法律效 力。 所以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过程中, 最稳妥可靠的做法莫过于在合同签订后, 应明确办理 使用权变更的时限和条件, 并且在合同开始履行后即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否则土 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目的恐怕难以实现。
(三 )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前的前期准备。
做好此项工作对保证土地使用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至关重要。 其具体方式包括土地现状 的实地查勘、 对方提供的权属证明的真伪、 是否存在拆迁尚未完成之情况、 是否有第三人主 张该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权利、 到土地房产部门进行相关的查询等。 此种工作需要较强的专业 性,因此不妨聘请专业人士进行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工作,以保证交易安全。
(四 ) 规避“假合作,真转让”的非法交易。
如几方合作开发项目, 一方投入土地使用权并做了变更登记, 既不参与开发也不承担风 险,只是在项目所取得的收益中获取固定利润。此种方式既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又与《民 法通则》关于联营的规定相悖,应为无效行为。另外在合伙方式下,如没有成立合伙企业, 供地方转让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也应视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前已述及, 土地使用权的转 让是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及法定程序的, 因此对于各种方式的合作开发来说, 防止因图私利而
触国法是所有的合作各方都应予以高度关注和重视的。
(五 ) 有关转让的相关义务。
1. 转让人的义务,包括支付出让金、取得权属证书、对土地一定程度的开发等。
2. 受让人的义务,包括交付土地转让费、共同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税费等。
3. 若存在变更土地用途的情况, 则需看原土地的审批用途以及双方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 土地的用途及变更权限。 如果合同已明确了土地用途, 则转让方有义务保证该土地符合约定 用途, 此为转让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如果存在土地用途需要改变而应进行审批的情况, 则在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前,转让人已知道受让人取得该土地的用途与土地现在用途不符, 则转让人应承担用途审批变更的责任。 如果转让人既不知道合同也未约定, 则变更用途只能 在受让方取得后自行办理。
总之,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的前后及履行涉及到诸多问题, 这就需要双方做更多细 致而艰苦的工作, 在公平、 诚信的基础上, 去保证交易安全, 规避法律风险, 求得互利共赢。
租赁经营性租赁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经营性质租赁 经营性租赁也是营业性租赁。由普通出租和租用关系形成的租赁业务。租赁过程中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前提使用设备,出租人自始至终拥有设备所有权。出租人仅赚取设备使用费,承租人仅使用不拥有设备。这一点与 融资租赁性质截然不同,后者出租方收取名义租金,租约到期时设备产权将转移给承租人。 它是一种以提供租赁物件的短期使用权为特点的租赁形式,通常适用于一些需要专门技术进行维修保养、技术更新较快的设备。在经营性租赁项下,租赁物件的保养、维修、管理等义务由出租人负责,承租人在经过一定的预告期后,可以中途解除租赁合同。每一次交易的租赁期限大大短于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寿命。对出租人来说,他并不从一次出租中收回全部成本和利润,而是将租赁物件反复租赁给不同的承租人而获得收益,因而,在这个意义上说,有人称之为“非全额清偿租赁”,将融资租赁称为“全额清偿租赁”。 国际海运中常用的租船合同形式——期租,船只、船员均由船东负责提供,一切管理、维修、保险等义务均由船东负责,从性质上看,期租就属于经营性租赁。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见的出租车、船等,也属于经营性租赁的范畴。 什么是经营性租赁 经营性租赁又称服务租赁、管理租赁或操作性租赁,是指出租人将自己经营的租赁资产进行反复出租给不同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直至资产报废或淘汰为止的一种租赁方式。 这种租赁的出租人除提供租赁物外,还负责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等服务。特点是: (一)租赁物由出租人采购; (二)租期较短; (三)出租人不但提供融资便利,还提供维修、保养等技术; (四)经营性租赁合同是可撤销的。
2020转按揭的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2020转按揭的意思问题解答如下,
一、转按揭简介
据专业人士介绍:“转按揭”是指在,借款人出售作为抵押物的房屋,经贷款银行同意,由房屋的购买人继续偿还出售人未到期的贷款。简单说就是仍处在按揭中的房屋进行再次买卖,该房屋的买方仍继续偿还卖方的按揭房款。二手房市场存在同行转按揭和跨行转按揭两种情况。由于买方的资信、贷款意愿、月供能力、购房资金安排不尽相同,在转按揭的同时,买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申请不同的贷款期限、贷款金额和还款方式。在实际操作中,转按揭都采用为卖方提前还贷的方式,因此买方的贷款可以和卖方的未还清贷款不一致。
转按揭是指已在银行办理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借款人,在贷款清偿之前需要将房产转让给他人,而向银行申请将房产过户给受让人,并由房产受让人继续偿还贷款或重新申请按揭贷款。
转按揭业务的服务对象有:
1)需要购买处在按揭期间或抵押期间房产的购房人;
2)需要出售处在按揭期间或抵押期间房产的售房人;
3)已经支付了部分房款,但缺少继续支付剩余房款能力的购房人;
4)各类中介公司、物业公司和开发商。
二、转按揭分类
按揭涉及两方主体:借款人和银行。对于银行而言,按揭是债权;而对于借款人来说,按揭是债务。根据转让主体不同,可以将转按揭分为债权转让和债务转让。债权转让指按揭在债权人之间的转让,即借款人将在甲银行办理的按揭转到乙银行;债务转让指按揭在债务人之间的转让,即原借款人将按揭转给新借款人。 地区的转按揭主要是债权转让,而我国内地现阶段的转按揭还仅限于债务转让。
按贷款类型区分,转按揭又有公积金贷款,商业性贷款(按揭),组合贷款,消费贷款等类型。
三、转按揭流程
1、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买方、卖方、律师事务所三方签订《转按揭交易安全保证合同》;
3、买方交纳房屋价格30%的首付款(按交易价格与评估价格孰低的原则,一年内免评估,以原购买价为准);
4、卖方的贷款银行书面同意提前一次性还款的确认函(包括所欠资款本息、还款帐号);
5、买方据前述文件及个人资信文件向贷款银行申请二手房按揭贷款(提出贷款申请,律师初审,银行复审);
6、卖方向买方实际交付房屋;
7、银行复审通过后放款,向卖方的银行划款;
8、卖方收到款项后,与原贷款行解除贷款合同和抵押登记,与买方、律师一同办理过户、并且抵押给买方的贷款银行;
9、买方的贷款银行将30%的首付款付给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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