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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人员回避定义是什么
根据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要求执法人员在面临与其本人或其家属存在直接利益牵扯时应主动回避。作为一种司法制度,回避这一机制同样也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所明文规定的内容。该机制主要是借鉴了法律所规定的条件限制,如果执法人员与其所涉训练场相关案件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利益冲突或可能会干扰公正审判过程的其他因素,他们便应当退出对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工作。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致人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吗
该事件中,民警所属单位应承担此类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在此案件中,罪犯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必须明确的是,公安机关被赋予了国家暴力机构之名,其有权行使暴力行为以应对特定的非法或犯罪行动。若无法实施暴力执行,亦无从制止其它激烈型违法犯罪行径。在此情况下,若警方因违规施行暴力执法,公民可向检察院报案、投诉,或是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依据中国现行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当执法人员面临与自身或家庭成员产生直接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应当自动申请回避。身为公平公正待遇的重要保障手段,回避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则及行政诉讼法则中也被正式确立为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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