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执行房产会留一套房吗
面对那些仅拥有一处房产用于居住的被执行人,法院亦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然而,在执行此类案件时,需满足以下前提条件方能实施此举:首先,若被执行人名下除该房产外,尚存在其他足以维持他们及其受抚养人基本生活所需的居所;其次,当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被执行人出于躲避债务等目的而将自己名下的其余房产进行了转让;最后,当申请执行人按照所在地政府划定的人均最低租房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和其受抚养亲属置备了新的住所,或者表示愿意参照当地市场上的平均租房费用标准,从被执行人的房产变现所得款项中扣除五到八年的租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二、法院执行文书哪里查
首先,这里给您介绍的方法之一是:当执行法官忙于完成对被执行方的财产调查工作后,他们通常会主动联系申请人告知调查情况。其次,如果立案手续已经妥当,申请者也可以主动拨打执行法官的电话进行相关询问。第三个建议是,贵司还可通过拨打全国执行案件信息公开与服务平台12368的官方热线来查询负责执行该案件的法官。最后一种途径就是前往法院执行窗口直接咨询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对于仅拥有唯一居所的被申请人而言,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其房产是可行的,但需满足如下条件:被申请人为确保自身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需具备其他住所;在债务纠纷案件裁决之后,被申请人为了逃避债务而将其名下的其他房产进行了转让;申请人必须能够提供替代性居住场所或者同意从被执行房产的变卖所得款项中扣除五年至八年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