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房产会留一套房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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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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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可对仅有一套住房的被执行人执行房产,但须满足:被执行人有其他基本生活保障住所;在债务判决后,因躲避债务转让其他房产;申请人提供替代住所或同意扣除五年至八年租金,以被执行房产变卖款为限。
法院执行房产会留一套房吗

一、法院执行房产会留一套房吗

面对那些仅拥有一处房产用于居住的被执行人,法院亦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然而,在执行此类案件时,需满足以下前提条件方能实施此举:首先,若被执行人名下除该房产外,尚存在其他足以维持他们及其受抚养人基本生活所需的居所;其次,当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被执行人出于躲避债务等目的而将自己名下的其余房产进行了转让;最后,当申请执行人按照所在地政府划定的人均最低租房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和其受抚养亲属置备了新的住所,或者表示愿意参照当地市场上的平均租房费用标准,从被执行人的房产变现所得款项中扣除五到八年的租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二、法院执行文书哪里查

首先,这里给您介绍的方法之一是:当执行法官忙于完成对被执行方的财产调查工作后,他们通常会主动联系申请人告知调查情况。其次,如果立案手续已经妥当,申请者也可以主动拨打执行法官的电话进行相关询问。第三个建议是,贵司还可通过拨打全国执行案件信息公开与服务平台12368的官方热线来查询负责执行该案件的法官。最后一种途径就是前往法院执行窗口直接咨询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对于仅拥有唯一居所的被申请人而言,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其房产是可行的,但需满足如下条件:被申请人为确保自身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需具备其他住所;在债务纠纷案件裁决之后,被申请人为了逃避债务而将其名下的其他房产进行了转让;申请人必须能够提供替代性居住场所或者同意从被执行房产的变卖所得款项中扣除五年至八年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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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子法院会不会强制执行
即使被执行人只有一处房产,法庭仍有权强制执行。但如果房产超出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法院会根据申请人请求,在确保他们满足最低生活标准后,对剩余部分执行。被执行人拥有其他固定租住房、共同居住房产有多余、唯一住房过于宽敞或价格超出普通家庭承受力等,都可能被视为超出生活必需,从而可能被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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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一套房子法院会强制执行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名下一套房符合条件的,法院也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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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套房子能被强制执行吗只有一套房也会执行吗
[律师回复] 执行人本人及其家属只有一所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拓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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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只有一套法院执行会冻结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仅有一套住房可作为强制执行对象。对于被执行人及其受抚养亲属维持日常生活所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查封但禁止拍卖、变卖或以债抵债。已被设定抵押权的被执行人及其受抚养亲属所居住的房屋,在执行拍卖、变卖或以债抵债后,应给予被执行人至少6个月的宽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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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牌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
[律师回复] 1.套牌拘留属于行政拘留。
2、有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违法行为的,对违法行为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处1500元罚款,并可以扣留机动车。
3、有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违法行为的,对违法行为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并处2000元罚款。
4、有买卖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违法行为的,对违法行为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罚款。
5、违法行为人有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驾驶套牌拼装车、报废车除罚款外,还要吊销驾驶证。
7、对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驾驶员一次记12分。
8.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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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如何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当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除唯一住房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很难在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遵守民诉法执行豁免规定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三者之间找到平衡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这为唯一住房的执行提供了法定依据,但并没有明确限定“生活所必需居住房屋”的具体标准和如何保障“最低生活标准的居住房屋”的操作模式,实践中做法不一。笔者对此略述己见。
一、被执行人住房超过生活所必需的认定
(一)被执行人住房超过生活所必需的认定标准
笔者认为,不能单纯以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数量为标准,应结合被执行人的居住情况、房屋面积、房屋价格等多种因素予以认定。
1.被执行人享有其他固定的租赁房屋。实践中经常存在这样的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住房,同时因从事生产经营又从
第三人处租赁房屋,并且长期固定在租赁房屋内从事日常生产生活;或者被执行人在城镇购置了商品房,同时又在农村承包集体土地从事畜牧养殖或经济作物种植,为了生产便利和生活需要,在承包土地上修建房屋或临时建筑长期居住。《规定》第七条并未规定被执行人对住房享有所有权,因此笔者认为,只要被执行人享有稳定的居住权,即使该
第二处住房并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也可以认定被执行人的住房已经超过了生活所必需的标准。
2.被执行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名下有其他房产。尽管被执行人除唯一住房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与被执行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名下有其他房产。如果被执行人长期居住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屋,并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出租给第三人用于收益。笔者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具有相对稳定的其他住所,符合《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因此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被执行人的住房已经超过了生活所必需的标准。
3.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面积过大。对于被执行人的房屋面积明显超过生活所必需的认定标准,可以参照当地建设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最低住房标准建筑面积,以及建设部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三条第二款,“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的规定。
4.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价格过高。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对于认定被执行人住房是否超过生活所必需的另一标准就是价格判断原则,可以依照被执行人住房在当地的市场价格作为参考标准。因为在经济发达地区或者大城市,不同地段的房屋价格差异很大,当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因所处的位置、地段、结构或用途等条件使其实际价值较大,评估变现后即使安置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后仍有足额房产变价款实现债权,则可以认定被执行人的住房已经超过生活所必需的标准。
(二)被执行人住房超过生活所必需的认定程序
对于执行超过生活所必需的唯一住房时,必须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只有公平、公正、透明地进行认定,合理地保障被执行人的异议权、复议权,才会有较强的说服力和实践操作性。
1.以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为前提。目前对被执行人住房超过生活所必需的认定程序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由依职权启动认定程序,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启动认定程序。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有向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法定义务。

二,《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才能对被执行人超过生活所必需的房屋予以执行。

三,如果未经申请而是依职权予以执行的,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时,很难得到申请执行人的配合和协助。
2.由被执行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当收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书和材料后,应当严格按照上述四项标准,及时地对被执行人住房是否属于生活所必需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的住房超过生活所必需的范围,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对该住房予以查封,但暂不采取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措施。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证据以证明该房屋属于生活所必需的。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期间提出异议申请的,应视为被执行人放弃了申请异议的权利。
3.组成合议庭举行听证会。当被执行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时,应当在十日内组成合议庭,通过举行听证会的形式进行审查,并通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参与听证会。如果被执行人的异议理由成立,裁定撤销或者改正。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被执行人对驳回异议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对被执行人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居住房屋的保障
对被执行人超过生活所必需的唯一住房予以强制执行后,如何保障被执行人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居住房屋就成为关键。
笔者认为,建立“周转房”机制可作为应对和解决唯一住房执行问题的新途径。此处的“周转房”是指功能齐全、面积较小、能够满足一个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廉价租赁房,租赁方能及时提供充足的房源。具体而言,“周转房”机制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由政府提供公租房、廉租房作为“周转房”
供房主体应当具有及时提供房源、随时订立租赁合同的资格,有人主张由申请执行人来寻找和确定供房主体。但是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很少配合,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自己非但没有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益,还得先行为对方当事人解决问题,这让申请执行人普遍难以接受。笔者认为最适合的供房主体为政府,由政府长期提供一定数量的公租房、廉租房作为“周转房”,而公租房、廉租房与商品房相比的最大特点就是价格低廉且稳定,不会出现因房租上涨而预留租金不足的情形。
(二)租赁合同的当事人
与政府签订的只是供房意向书,双方约定由政府长期提供一定数量的公租房、廉租房给,以作为“周转房”用于安置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当实际发生租赁关系时,并不由与政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是由政府和被执行人直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执行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决定是否签订租赁合同。
(三)从房产变价款中先行扣除20年公租房、廉租房标准的租金
由从房产变价款中先行扣除2年公租房、廉租房的租金交给政府,预留18年公租房、廉租房的租金交给被执行人。当2年租赁期满后,被执行人不愿搬出 “周转房”且仍符合公租房、廉租房条件的可申请续签合同,被执行人自愿搬出“周转房”的则自行安排住房。如果被执行人不愿居住公租房、廉租房,未与政府签订租赁合同的,可以参照公租房、廉租房的租金标准,从房产变价款中先行扣除20年的租金交给被执行人,由被执行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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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只有一套法院执行会冻结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仅有一套住房可作为强制执行对象。对于被执行人及其受抚养亲属维持日常生活所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查封但禁止拍卖、变卖或以债抵债。已被设定抵押权的被执行人及其受抚养亲属所居住的房屋,在执行拍卖、变卖或以债抵债后,应给予被执行人至少6个月的宽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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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名下一套房产能执行吗
[律师回复] 对于被执行人名下唯一房产的执行,关系到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与债权人权利实现的平衡,实践中应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该问题涉及两种情况:  
1、抵押权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已设定抵押的唯一房屋,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规定允许该种情况下法院依法对于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或抵债,但是针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的执行,该规定同时设定了一系列的限制条件。一是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二是上述宽限期内被执行人未迁出,人民法院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租金由被执行人负担。三是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2、除上述情况下,对于被执行人唯一房产的执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根据该规定,在被执行人只有一套用于家庭居住房屋的情况下,执行机关一般不能采取拍卖、变卖等处分措施。不过,由于本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在被执行人用于居住的唯一住房明显超过家庭居住必需时,如房屋为豪华别墅等情况,执行中应当考虑给被执行人置换一套能满足其家庭居住要求的普通住房,两套房屋的价值差额用于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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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只有一套,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律师回复] 执行人本人及其家属只有一所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拓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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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名下一套房子法院会强制执行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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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只有一套贷款房可执行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被执行人只有一套贷款房可执行吗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人本人及其家属只有一所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拓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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