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如何规避债务官司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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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保险规避债务”的误解,应明确为“债务的相对隔离”。人寿保险虽可一定程度提供债务隔离,但非万能。需在无负债时规划,确保资金来源合法。指定受益人、选择适当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关键。但需注意,未指定受益人、欠债后购买或保险期间未发生事故,均无法有效避债。因此,保险规避债务非万无一失。
人寿保险如何规避债务官司

一、人寿保险如何规避债务官司

首先,关于“保险规避债务”事宜,需要明确的是,我们所说的实际是“债务的相对隔离”,而并非简单地说万事万物皆可通过保险来防止债务缠身。对于人寿保险来说,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供债务隔离保护,但绝非适用于所有情况。起码,在以下几个方面我们需要给予足够的关注:

首先,对于保险财产规划而言,我们需要在无负债状态时就进行充分的考虑与规划,以便在未来可能出现的债务风险面前,能够借助保险工具进行有效的规避。

其次,合法性是我们在保险避债过程中必须要坚守的原则。无论您购买了多少份人寿保险,只要这些资金来源于合法渠道,那么即使涉及到刑事犯罪,法院同样有权对其进行冻结和执行。反之,若在财务状况恶化后才开始投保,则可能会被视为非法转移财产,从而导致保险合同被判定为无效。

再次,在制定保险合同时,我们建议您尽可能地指定受益人。因为如果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将被视为遗产进行处理,而在继承遗产前,继承人需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因此,最终继承人可能仅能获得扣除债务后的剩余部分。

最后,选择适当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例如,当指定配偶为受益人时,保单的保险金仍可能需要用于偿还共同债务。相比之下,以父母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指定子女为受益人的方案更为理想,这不仅有助于抵御风险,还能实现债务的相对隔离以及财富的代际传承。

然而,我们也要认识到,保险规避债务并非万无一失。

具体来说,如果人寿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那么所谓的避债功能也就无从谈起;

其次,如果在欠债之后才购买保险,那么这种行为也无法依法对抗债务;

再者,如果保险期间内未发生保险事故,那么自然也就不存在所谓的避债功能。

保险法》第23条第3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保险法》第34条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二、人寿保险怎么赔偿

1.报案环节(然而,请注意在寿险领域,绝大部分案件并不需报案这一步骤)。

2.保险公司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以及深入调查(需注意财产保险和寿险面临的具体情况在操作上可能存在差异)。

3.向保险公司递交完整详细的理赔材料。

4.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责任条款对理赔申请进行严谨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出应支付的赔偿款项(针对数额较大的理赔案件以及存在疑问的理赔事件,还需进行进一步的核查工作)。

5.向申请人书面发送理赔通知书(包括支付或拒绝支付款项两个选项)。

6.完成处理程序,顺利结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针对公众对于“保险规避债务”这一观念的误解,我们必须予以更正,“债务的相对隔离”才是更为准确的表达方式。尽管人身保险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债务的隔离保护,然而它并不是万能的工具。为了达到有效的债务隔离效果,应当在没有任何负债负担的情况下提前进行合理的设计和规划,同时保证所有资金来源都是合法且透明的。指定合适的受益人和选取恰当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乃是其中的核心环节。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未指定明确的受益人,或者在债务人已经处于欠债状态后才购买了保险,或者在保险期间内未出现任何理赔事故,那么这些都将无法为债务人提供有效的债务规避。所以,保险规避债务并非绝对可靠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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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身保险机构纠纷,应依法解决。建议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诉求,若未获明确答复或理赔被拒,可向法院起诉,并可聘律师协助。起诉前需提交起诉状并付费。法院将审理并可能调解或裁决。也可向银保监会或消协投诉。遇困难,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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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怎样自行申请回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官怎样自行申请回避问题解答如下, 法官如何自行申请回避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综上所述,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自己具有上述情形的,应该自己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申请回避。
理解: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刑事诉讼中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诉讼活动的制度。
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刑诉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民诉第47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由审判决定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即负责案件的审判人员,认为自己具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动提出回避;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的,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退出该案的审理。申请书应递交于院长。
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特别关注: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原作出该决定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8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也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在审判阶段,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法庭有权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2、如果申请回避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
3、对于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条作出了规定:“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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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身保险机构纠纷,应依法解决。建议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诉求,若未获明确答复或理赔被拒,可向法院起诉,并可聘律师协助。起诉前需提交起诉状并付费。法院将审理并可能调解或裁决。也可向银保监会或消协投诉。遇困难,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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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主审法官回避但回避申请要符合规定
[律师回复]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此外,凡在一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民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后,担任原任职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回避的形式主要有自行回避和当事人要求回避两种。自行回避指回避适用人员,遇到法定应当回避情形时,主动提出不参与该案诉讼等活动。当事人要求回避,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做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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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打官司应该找谁
1、保险理赔结案后,消费者还能以理赔过程中不合理的事项进行起诉。保险理赔结案是会签订赔偿协议的,签订协议即为被保险人同意理赔结果,赔偿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被保险人仍然能以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的不合理事项起诉保险公司,向法院举证并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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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逃避金融债务的行为,企业逃避金融债务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逃避金融债务的行为借款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便被认定为逃避金融债务行为:一是拒不履行到期债务且故意拖欠银行到期贷款本息,借款逾期、欠息时间达半年以上的;二是借款人取得银行贷款或借款到期后,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借款人义务,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以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多头开户形式,隐匿、抽逃、转移资产,终止与债权银行的信用来往,故意躲避收贷收息的行为;三是借款人违反国家法律和金融法规规定,在未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并落实债务的情况下,借机(包括: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兼并、变更法人实体或名称、划小核算单位和分立、重组、合资、合作、出售或转让、租赁、破产、购并等)转移有效资产,使金融债权悬空的行为;四是企业通过破产等形式出售有效资产,所得资金不依法偿还金融债务;对贷款人已依法取得抵押权的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实施出售(转让),导致金融债务悬空的行为。二.企业逃避金融债务怎么办对利用资产合并、分立重组或引进资金成立新企业方式逃避金融债务的处理利用原企业的资产重组方式成立新企业,原企业作为空壳企业或留守企业但其法人资格保持不变,是目前企业逃避金融债务的主要方式之一。其一是利用资产合并重组成立新企业。将同一行业和不同行业的若干企业的资产合并成立一个新企业,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新企业,而把对金融机构承担的债务继续留在原企业。其二是利用资产分立成立新企业。是在原企业的基础上,分设若干新企业,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新企业,把对金融机构承担的债务保留在原企业。
婚后债务要如何规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后债务如何规避
一、婚后债务如何规避相关法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二、夫妻共同债务界定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明确的界限,其范围和偿还方式都有明确区别。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依《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从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采取的是以债务的发生时间为原则、以特殊约定为例外的判断标准,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只要不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则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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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能逃避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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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债务该怎么规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婚后债务该怎么规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婚后债务如何规避
一、婚后债务如何规避相关法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二、夫妻共同债务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明确的界限,其范围和偿还方式都有明确区别。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从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来看,我国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采取的是以债务的发生时间为原则、以特殊约定为例外的判断标准,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只要不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则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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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怎么规避债务债权,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转让怎么规避债务债权,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转让怎么规避债务债权,如何处理
1、标的公司欠股东借款的债权。
标的公司在存续期间,因经营需要或自身向金融机构贷款有难度等原因,由股东以借款形式提供资金支持。现股东转让公司股权,可同时以债权人的身份提出受让条件,即股权捆绑债权一并转让,要求受让方在受让公司股权支付价款的同时,向标的公司提供资金偿还欠原股东的债务。也就是说,受让方成为新股东的同时,成为对标的公司借款的债权人。
2、股东欠标的公司借款的债务。
股东占用标的公司资金的情形时有发生,但在股权转让时应当了断。此款项的法律关系中,标的公司是债权人,股东是债务人。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时,应当明确告知意向受让人存有债务清偿问题,处理的办法是事先作出承诺,并在结算转让价款时一并偿还。
3、与原股东相关的或然债务风险。
股权转让前,标的公司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由股东提供担保,或股东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由标的公司提供担保。现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时,贷款清偿尚未到期,作为股权交易的双方应当约定,经征得金融机构同意,或解除原股东担保,由新股东对标的公司贷款承担担保责任;或解除标的公司担保,由原股东另寻他人承担担保责任,以规避原股东、标的公司或然的债务风险。
4、与转让股东无关联的债权债务。
标的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也会产生一系列的债权债务,并与股东无关联关系。如标的公司向金融机构借贷资金(以标的公司财产作抵押);经营活动中往来的应收应付款项;标的公司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合规决策程序向他人提供的担保等。对债权而言,标的公司是权利主体和行为主体;对债务而言,标的公司是承债主体和清偿主体,可以于股东依法合规地进行处置,与股权转让不构成相互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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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如何来逃避债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可以怎么来逃避债务
一、关联法人
关联法人以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性最为典型和突出,在关联法人中,债务公司往往通过虚假设立优先权转移优良资产,或采取虚假交易、虚构债权债务等手段拟逃避应清偿的债务。
当债务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如果允许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用其虚假债权与真正的债权人一起甚至优先于真正债权人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显然违背公平原则。
作为被执行人的子公司以自身财产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不承担出资之外的责任,显然违背公平原则。
二、空壳化公司
空壳化公司一般有下列几种表现:
1、公司没有自己拥有的财产。
2、虽有公司财产但没有维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
3、公司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公司与股东之间或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实质区分的人格。
有的债务公司一套班子几块牌子,公司之间及公司与个人之间的产权不清晰,在客观上给第三人造成错觉。当债权人向其中一个债务公司主张债权时,其财产可以随意转化为另一公司的财产,从而达到对抗债权人的目的。
三、“挂靠关系”公司
在执行实践中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有案外人提出异议,称该财产不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而是异议人的财产,并提供挂靠协议证明自己是挂靠在被执行人名下,以被执行人名义对外经营的。而在审查异议时很难判断此财产是否真属于挂靠者,也无法排除被执行人与挂靠者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可能。
四、改制企业
一些企业在经营陷入困境后,利用企业改制擅自转移债务,甚至故意“悬空”债务,给人民的强制执行制造障碍。特别是有些企业进行部分改制的情况下,原企业剥离部分资产吸收其他投资人改制为公司,此时原企业并不消灭,只是资产构成发生了变化。这种改制方式使得本来用于担保原企业债务的资产减少,如果还是由原企业对外承担责任,就构成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
五、公司清算判决的执行
在现实中,有很多公司自行解散后根本不进行清算,甚至拒绝清算,反而以公司人格作为挡箭牌,以承担有限责任为借口来规避法律,使作出的清算判决往往存在着易判难执行的问题。
判决后,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不承担清算责任,或者不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清算,隐匿财产,甚至在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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