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汽车保险公司拒赔
以下为您列举出部分不属于理赔范围的保险事故,包括:
1、新车尚未进行正式挂牌或存在有效期已过的临时牌照情况下产生的损失;
2、机动车未能按时接受年度检查或者未能顺利通过检查而引发的事故带来的损失;
3、机动车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
4、不幸撞伤家人的情况;
5、停放在收费停车场内,但却遭遇车辆遗失的情况(第六项);
7、驾驶员在驾驶证遗失、受损或者更换期间驾驶机动车所产生的损失(第八项);
8、事故发生后超过48小时仍未向保险公司报案的情况(第九项);
9、在缴纳保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第十项);
10、机动车新增设备遭受损害的情况(第十一项);
11、机动车车灯或倒车镜单方面破损的情况(第十二项);
12、在深水区强行启动发动机导致发动机严重损坏的情况(第十三项);
13、被车上放置的物品撞击损坏的情况(第十四项);
14、未经保险公司定损便自行维修的情况(第十五项);
15、机动车零部件被盗窃的情况(第十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什么情况会庭前调解
1、庭前调解是民事审判实践中常见的环节之一,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在案件立案之初;
(2)在繁简分流措施中较为简易的阶段;
(3)法庭在正式开庭之前进行的证据交换阶段。
2、当案件处于证据交换阶段时,往往代表着案件涉及的证据数量众多且复杂疑难,因此这类型的案件通常已经步入了普通程序环节。在经过庭前调解后成功结案的过程中,不仅可以简化审理环节,压缩办理期限,为当事人节省诉讼开支,提升司法效率的同时也能有效地节省法院的人力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以下所列事项,不属于理赔范畴之内:新车尚未正式注册上牌或临时牌照已过有效期;机动车未能按规定时间进行年度检验或年度检验结果不合格;在进行保养维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意外情况;意外造成家庭成员伤害;停车场内车辆不翼而飞;自愿放弃追索赔偿权利;在驾驶证遗失、受损或更换期限内实施驾驶行为;未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选择报警;在保费缴纳之前发生的事故;引入新设备导致的设备损坏;车灯及倒车镜单一零件的破损;在深水区域强行启动发动机;车上物品因碰撞而造成的损坏;未经定损擅自进行维修以及零部件被盗等情况。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