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理赔中的合同纠纷能仲裁吗
(一)我们所讨论的仲裁制度,其核心内涵在于当经济事务产生纠纷时,各方能够达成友好协商,共同选择将这一问题交由仲裁机构进行公平公正的裁决,并确保该裁决得到尊重和履行。
(二)保险合同,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关于保险权益和责任的明确约定。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对于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与其他类型的合同并无本质区别,既可以通过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保险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各大保险公司现行的各类保险条款中,均包含了类似的内容:当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出现争议时,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则可选择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然而,由于保险公司在签发保单时,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能并未签署仲裁协议,因此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尽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意愿且有需求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却因为事先未签署仲裁协议,导致仲裁机构无法介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保险理赔先走强险吗
当遭遇车祸并触发损害时,您有责任首先使用交强险来保障权益。在道路交通意外发生之后,法律规定必须优先以交强险作为赔偿依据,若交强险无法满足赔偿请求,那么商业险才会根据交警的裁定,按照实际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机动车辆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而给受害者带来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按照责任额度进行强制性赔付的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仲裁制度的理念在于以公正为原则来化解并解决各类经济纷争,而对于涉及到经济利益纠纷的双方,其均能自愿地同意将问题提交给专门的仲裁机构进行最终的裁决。对于保险合同这一特殊类型的合同而言,它所规定的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关于权益和责任的具体约定,因此,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其解决方式与其他类型的合同并无二致,既可以选择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也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保险合同中的条款通常会包含协商以及仲裁等相关条款,但是如果没有签署相应的仲裁协议,那么仲裁机构就无法对这些纠纷进行干预,从而使得仲裁这种方式在处理保险纠纷方面变得较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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