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事故逃逸保险赔不赔
关于肇事逃逸事件,保险公司仅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支付交强险的理赔款项,而不会涉及商业险的赔偿。
首先,对于交强险部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肇事逃逸并不被列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项之一。当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逃逸时,只要该机动车参加了强制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尽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规定了由救助基金垫付相关费用,但这显然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而设立的制度,仅适用于肇事者逃逸且无法确定肇事车辆投保公司的情况。因此,从这条规定中我们并不能得出保险公司在此种情况下享有免赔权的结论。
其次,对于商业险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交通肇事逃逸的影响仅限于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只需对逃逸行为导致的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责任。如果保险人以肇事逃逸作为免除自身全部赔偿责任的理由,则违反了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保险人不得据此免除自身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生事故往前开了开算肇事逃逸吗
触击他人车辆后离去是否构成肇事逃逸:这的确属于肇事逃逸的范畴。若受害者选择报警,通常情况下,逃逸方将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人士。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一时间内,自行逃离事故现场,使得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刑事以及行政责任无法得到准确的判断,他们的主要目的在于逃避和摆脱自己在责任上的承担。随着交通运输行业的飞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呈现出不断攀升的态势,严重地干扰了正常的交通秩序,给社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保险公司对于肇事逃逸案件的处理方式仅限于交付强制性机动车责任保险(简称为“交强险”)所规定的理赔款项,而不涉及到任何商业性质的附加险种赔偿费用。根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逃逸行为并非属于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范畴,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其所设定的最高赔偿金额范围之内进行相应的赔偿。然而,在商业性质的附加险种中,逃逸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仅限于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只需要对扩大损失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并不能因为逃逸行为的存在而免除所有的赔偿责任,这是因为这样做将严重违背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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