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保险不理赔的有什么理由

最新修订 | 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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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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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4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保险公司对以下情况免责:1.家庭成员受伤;2.未按时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事故损失;3.维修保养期间的事故损失;4.新购车辆未登记、无临时号牌或过期号牌的事故损失;5.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追责的权利;6.驾驶证遗失、损坏或更换期间的驾驶事故损失。
车保险不理赔的有什么理由

一、车保险不理赔的有什么理由

1.如若意外撞击的受害人为自身家庭成员,则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责任

2.对于未按照规定期间进行年度检验或未能顺利通过年度检验而导致事故发生所引发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亦不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在车辆维修保养过程中因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同样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

4.新购置的汽车尚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临时号牌或临时号牌已过有效期期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同样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5.如果被保险人自愿放弃对第三方责任人追索权利,那么保险公司也将对此类情况予以免责处理;

6.驾驶员在驾驶证遗失、损坏或更换期间驾驶机动车辆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同样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畴之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车保险不计免赔吗

答案并非如此。不计免赔险车损险并非相同之概念,不计免赔险即指依据主险免赔额所设定的免赔比率进行计算后,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度部分,此部分款项可由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以内负责赔偿;

然而,车损险主要对因保险事故造成的被保车辆损失提供保障,二者实为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保险机制。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第五条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以下称:

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依法对以下几种情形进行免赔责任:首先,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导致人身伤亡的损失不在保障范围之内;其次,若车辆未能按规定时间完成年度检验或者该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要求时,亦不能获得赔偿;再者,当被保险车辆正在接受维护保养过程中遭遇事故而产生的财产损失也将不予理赔;此外,对于新购买但尚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以及缺乏临时号牌或已有号牌失效的汽车所发生的事故损失,同样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最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愿放弃向第三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益,那么由此引发的任何损失也将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另外,在驾驶证遗失、损毁或更换期间发生的驾驶行为所导致的事故损失,同样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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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
(2)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遵守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提出离婚,是当事人的一项自由权利,但是否准许离婚,则须有国家的干预,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决定我国《婚姻法》对离婚的原则、程序、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既是对离婚自由的保障,又是对行使离婚自由权利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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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是对法律所禁止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的规定,是从另一个方面对婚姻自由原则的必要补充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钱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有关部门和人民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得第三人,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2、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例如干涉父母再婚、干涉寡妇再婚、干涉和反对男到女家落户、干涉非近亲的同姓结婚、阻碍或胁迫他人离婚等为更好地体现婚姻法婚姻自由、保障老年人的权益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3、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婚姻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索取财物的主体一般是婚姻当事人一方,有时也发生第三人(如女方父母)索取财物的情况在处理时,一般以批评教育的方式解决,对借婚姻索取财物所发生的财产纠纷,一般应责令索取财物的一方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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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婚姻自由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是对法律所禁止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的规定,是从另一个方面对婚姻自由原则的必要补充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钱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有关部门和人民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得第三人,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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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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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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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_______人民
具状人 (姓名)
年 月 日
附: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提供复印件,以便调查。
③本诉状适用于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事实和理由是民事诉状的 正文和核心部分,是请求人民裁决当事人之间权益纠纷和争议的重要根据。一般是先写事实,后写理由。事实部分,主要是写明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事实或当事人双方权益争执的具体内容,以及被告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发生争执的时间、地点、原因、情节和事实经过都应具体写明,其中,应着重写清楚被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实质性分歧。事实写清楚以后,提供充分的人证、物证、书证及其它足以证明原告有理的证据。理由部分,就是根据事实和证据,写明认定被告侵权或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写明提出请求的政策和法律依据,但必须注意援引法律应准确、适当。
【法律依据】
第一百二十条 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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