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出事故多久后拒绝理赔
在涉及机动车辆等交通工具发生的事故之后,被保险人须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件发生的那一天算起满两年内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或者交付保险金的,那么保险公司将不对该项事故进行赔偿处理。
根据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法律条文所明确指出,对于所有形式的非人寿保险之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他们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或者交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且这一期限是从他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件发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两年内未能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者支付相应保费,保险公司有权不予受理并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除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产品,其索赔时效及保费支付期限均设定为两年,且该时限自被保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保险事件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