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离婚之际,若有一方已经步入晚年生活并且正在享受养老保险带来的福利待遇,那么这笔保险金理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合理的分割处理。
然而,如果在离婚之时,另一方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并不满足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相关要求,那么这笔保险金是无法进行分割的。但是,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的形式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那么在离婚时,其中一方有权主张将其在养老金账户中所累积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离婚后我给老婆买的珠宝归谁
离婚事件中涉及到珠宝类别的资产归属判定,具体情况需依据实际状况来定夺,以下我们将列举几种常见的情形供您参考:
首先,若该珠宝系当事人在结婚前自行购置,抑或婚后通过遗产继承、受赠等途径获取的,则依照相关法理这类珠宝物品属于当事人的私人财物,无需在离婚程序中进行细分;
其次,若该珠宝自婚姻关系建立后购置,且双方并未明确约定珠宝的所有权属于某一方,此时此类珠宝物品便可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理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夫妻进行离婚诉讼之刻,如果其中一方已经步入人生的暮年,并且拥有了国家养老保险带来的丰富福利待遇,那么这部分保险金便应当被认定为夫妻之间的共有资产。在处理这些财务事宜,即进行财产分配的过程中,必须深入考虑到双方的合法权益,力图做到公正、合理。鉴于老年人们在退休后需要面对的现实生活问题,我们应该保证将保险金的分配方式能让步入暮年的那一方能够维持良好的日常生活标准,同时也得充分顾及到另一方合法权益的维护。为了达成这样的理想效果,可以通过各方积极协商或者诉诸于法律途径来实现公平的财产分割方案,以此确保参与离婚事件的双方都能够获得有效的保护,不会受到任何一方面损失而影响到其权益的实现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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