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祸死人保险赔不赔钱了
依据现行相关法规条例,当被投保的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因交通意外而导致其车上乘客及除投保人和其家庭成员之外的其他无辜受害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有义务依照法定程序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方进行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车祸死人怎么赔偿
鉴于肇事车辆已购置相应保险,故可将肇事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员及为该车辆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
首先,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在其承担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进行赔偿;若仍存在赔偿缺口,则此部分赔偿责任由肇事方自行承担。针对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就诊治疗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由于误工等原因导致收入损失的部分,如医疗费用、误工津贴、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伙食补贴以及必要的营养补给等,赔偿义务人均需对此给予全额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被投保的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行驶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无辜的乘客以及除被保车主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蒙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那么,该保险公司依法负有为这些受害者提供赔偿的义务,具体方法是依照严格规定的流程,从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向受害方可承担的赔偿额度进行支付。这样的制度设计,既能够保证受害者能在第一时间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也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与道路交通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