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业务当中,若排除保险责任通常存在两种状况:
第一种现象便是指,当遭遇风险事件时其并不符合保险合同中的特定“保险责任”条款中所设定的责任范围;
第二种现象则是指,当遭遇风险事件时,虽然其已经覆盖在保险合同之中,然而却属于特定的“责任免除”条款所规定的豁免范围里。比如,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言,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交通事故而受伤,但情节却是被保险人在执业过程中没有按照相关法规持有有效驾照,那么这样的风险事件便属于“责任免除”条款所规定的范畴内,也就是说,这个风险事件将被视为除外责任,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给予相应的理赔。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保险理赔先走强险吗
当遭遇车祸并触发损害时,您有责任首先使用交强险来保障权益。在道路交通意外发生之后,法律规定必须优先以交强险作为赔偿依据,若交强险无法满足赔偿请求,那么商业险才会根据交警的裁定,按照实际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机动车辆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而给受害者带来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按照责任额度进行强制性赔付的责任保险。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在保险行业实践过程当中,保险责任的排除往往牵涉到两种情形。首先,受到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的各类不予保障之具体事项的影响,如那些针对特定类型风险或特定不当行为的条款。其次,当投保人未能充分履行其应尽的重要告知义务时,这将使得保险公司难以对相关风险进行精确的评估和判断。在以上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均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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