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犯罪嫌疑人能主动并有效地阻止犯罪行为的最终结果得以实现,或者其能够主动且完全放弃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在此过程中未造成任何实质性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此类情形下,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免于或减轻处罚的待遇。然而,这并不代表所有的犯罪中止者都必然不会面临刑事拘留的风险。实际上,是否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往往是基于案件的严重程度、嫌疑人是否存在逃避侦查、销毁证据等潜在风险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后作出的决策。在必要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仍然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因此,对于犯罪中止者是否会遭受刑事拘留的问题,必须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犯罪中止和犯罪终止法律上如何区分和界定
在刑法学领域中,犯罪中止和犯罪终止是两个重要且易混淆的概念。犯罪中止是指在进行犯罪活动的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而放弃继续进行的情形;反之,犯罪终止则是指罪犯已经完成全部犯罪行为,导致犯罪后果实际产生的情况。其主要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未遂并非是由实施者的主观意志决定是否停止,而犯罪中止实质上是基于主观意识主动停止犯罪行为的行为;
其次,虽然犯罪终止和犯罪未遂皆是受到犯罪者主观意志的驱使,但前者已经完成了整个犯罪过程,而后者则是在实施过程中因某些原因被迫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罪犯如果能够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发生或者彻底摒弃犯罪意图并未给社会和他人带来实际损失的话,那么他们有可能获得免于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待遇。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犯罪中止者都能够逃脱刑事拘留的命运。最终是否会面临拘留,还需要考虑到案件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的可能性等多方面因素。在必要的时候,公安机关仍然拥有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的权力。因此,对于犯罪中止者是否会被拘留这一问题,必须要结合具体案情来进行深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