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借款协议本身并不能直接地被解读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但是,如果借款方在债务融资过程中故意编造虚假的事实或者对某些真实情况进行蓄意隐瞒等不当手段,并且其真正动机是要通过这种欺诈方式非法侵占和控制他人的财产,那么就有可能触犯到合同诈骗罪这一严重的法律问题。具体来说,合同诈骗罪主要是指在签署以及执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唯一目的,通过欺骗手段从对方手中获取财物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借条能否写诉讼时效内容
在借据文本中是可以明确记录有关诉讼时效相关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具体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法律救济以维护其民事权益的法定时效期为三年。因此,借据在制定时便可明确约定借款的偿还期限,同时也应明确规定在超过该期限之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效性要求,这样做有助于清晰地界定出双方各自的权益与责任范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无疑,举债契约文书本身不能够直接视作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条件之一。然而,若借债方在债务筹措及融资活动当中,故意捏造不实的陈述或恶意地掩饰某些真实状况,且其真实的意图在于通过此类欺诈手法非法侵吞、操控他人的财产,那么便有可能涉及到合同诈骗罪这一严重的法律问题。具体而言,合同诈骗罪主要是指在签订以及履行合同的全过程中,犯罪者以非法占有为唯一目的,通过欺骗手段从对方手中获取财务利益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