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各级审判机关设立的赔偿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各类由法院判决引发的司法赔偿案件进行审理,并负责处理因各种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所导致的赔偿事宜。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并不负责处理与行政责任相关的赔偿案件,故又被称为“司法赔偿委员会”。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是什么意思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权益或行为超出合法时效限制而导致的处理情况,即被视为采取“不予保护”的态度。此种情形或许源自于权益持有人未能在相应的时效范围内积极主张自身权益,从而便有可能超过法律所设定的诉讼时效期。举例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普通民事案件的最长诉讼时效通常认为较为合理的期限为20年,因此若权益受侵害的时间超出了这个时间段,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会无法受理并支持该权利人的起诉请求。再者,关于抵押权的存续期限问题,同样也属于人民法院采取“不予保护”原则的范畴之一。在此方面,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如若抵押权人未能在主债权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其抵押权,那么依循《物权法》的精神和规定,人民法院将不予对该项抵押权提供法律保护。值得着重强调的是,虽然人民法院采取了“不予保护”的态度,但其并非意味着权益的彻底丧失,而是仅表明法律不再提供必然的强制性保障。权益人仍可尝试采取其他方式,如利用自主救济或者采用其他合法的非法律途径等方式,以寻求主张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我国各级审判机构均设有专门的赔偿委员会,该组织专注于处理由法院裁判所引发的司法赔偿诉讼案件,这其中包括了刑事、民事以及行政等各类案件中所涉及到的赔偿问题。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赔偿委员会并未涉及到行政责任赔偿领域,因此,它通常被称之为“司法赔偿委员会”。该组织的核心职能在于以公平、高效的方式处理各种类型的司法赔偿事务,以此来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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