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重新鉴定并不计算在内。重新鉴定是指当司法机关或当事人(或辩护人)认为先前的鉴定或补充鉴定所依赖的证据不够充分,对所得出的结论并不满意,或者鉴定人之间存在分歧时,他们有权将原来的鉴定材料再次委托或聘请新的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
此外,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相关申请,亦可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对于涉及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存在争议而需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则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官应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建议,并经检察长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检察长也可以直接决定进行重新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二、重新鉴定费用一般如何计算
以下是司法鉴定费用比例的详细规定:
首先,对于超过10万元但不足50万元的部分,我们将根据计算结果按照百分之一的比率进行收取;
其次,如果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则应根据实际情况按0.8%的比例收取;接下来,如果金额超过100万元而未达到200万元,那么这部分将按照0.6%的比例来收取;
再者,当金额超过200万元却不足500万元时,我们会按照0.4%的比例进行收取;
最后,如果金额已经超过了500万元,但是还没有达到1000万元,那么这部分将按照0.2%的比例进行收取。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在案件处理过程之中,重新鉴定的次数并不计算在内。若对原先所作的鉴定结果持有异议或者相关证据尚显不足,当事人可以再次申请进行鉴定。涉及到人体损伤及精神健康问题的纠纷,则应由具备资质的省级医院进行鉴定。检察机关的检察官有权审查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并可以提出重新进行鉴定的建议或者直接作出重新鉴定的决定,然而这都必须经过检察长的批准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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