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整成功后未清偿的债权由谁所有
作为具有法律人格之法人组织,公司在承担民事责任方面,其财产将被用于承担民事责任;故若公司破产,其所负债务将由公司所有的可资抵债资产予以偿还。
然而,当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时,其仅需对有限范围内的损失负责,且该赔偿责任以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上限。当公司所有资产均无法完全清偿其债务时,出资者无需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同时也无须要求合伙人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继续履行清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重整成功要等重整执行期限完成吗
在现行的中国破产法规体系中,尚未针对破产重组的具体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然而,作为处理破产事宜的重要环节之一,债务人重组周期的长短往往须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在实践操作当中,有关期限通常会通过制定重组计划来予以明确。
同时,考虑到重整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及特殊情况,包括破产管理人在内的相关方在面临特定困难时,有权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适当延长重组周期。通常情况下,债务人的重组周期应被控制在两年至三年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身为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的法定财产须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在面临破产困境之时,企业的债务将有公司的自有资产进行清偿。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严格限制在其已注册的资本金金额范围内。当公司的全部资产无力承担所有债务时,股东们则无需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而合伙人也无需按照最初的投资比例分担剩余的债务偿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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