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寿保险不理赔的情况有哪些
首先,必须清晰明确地界定受益人的具体指向。对于指定受益人这一重要环节,务必避免采用含糊不清的措辞,诸如“我的妻子”、“我的孩子”此类表述,而是应该将其姓名精确地书写出来。
其次,受益人的选择由投保人全权决定,然而,这一决定必须得到被保险人的认同与许可。
再者,受益人的身份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变更,只要在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并且意外事故尚未发生之前,投保人都有权更改受益人,但是,此举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同时还需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
最后,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利是建立在该受益人仍然存活的基础之上的。若受益人不幸早于被保险人离世且没有其他受益人存在,那么保险赔偿金将会被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处理。在遗产继承的过程中,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第二顺位继承人则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
关于寿险公司的拒赔情况,需要明确的是,保险公司并非对所有风险都承担保障责任,同样也不是对所有保险事故都会给予赔偿。以下列举了寿险公司可能会拒绝赔付的几种常见情形:
(一)事故并不符合保险责任范畴。这种情况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出险事故并不在保险条款中所规定的“保险责任”条款所涵盖的责任范围之内;另一类则是出险事故虽然在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所规定的免责范围内,例如在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情形中,如果被保险人因为车祸而出险,但却发现被保险人是无证驾驶,那么这个事故就属于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范围,即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拒绝赔付。
(二)违反了法定及约定的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必须严格履行如实告知的责任。因此,当客户在投保时,应对保险投保单中的健康告知、职业类别、财务告知事项等询问项目进行仔细阅读,并逐项书面如实告知。如果这些项目被故意隐瞒或者遗漏,都有可能在理赔时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三)索赔缺乏依据或者证据不足。由于索赔证据不足而导致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出险后未能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金申请人又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保险人出险的真实原因。
2.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被保险人出险原因证明缺乏法律依据。
3.保险金申请人拒绝接受对被保险人出险原因进行鉴定。
(四)保险欺诈案件。据相关数据显示,部分客户受到利益驱使,试图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尤其在医疗保险领域,一些客户利用医疗管理上的漏洞,伪造虚假病历、证明文件等,保险公司经过深入调查核实后,有权拒绝赔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二、人寿保险怎么赔偿
1.报案环节(然而,请注意在寿险领域,绝大部分案件并不需报案这一步骤)。
2.保险公司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以及深入调查(需注意财产保险和寿险面临的具体情况在操作上可能存在差异)。
3.向保险公司递交完整详细的理赔材料。
4.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责任条款对理赔申请进行严谨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出应支付的赔偿款项(针对数额较大的理赔案件以及存在疑问的理赔事件,还需进行进一步的核查工作)。
5.向申请人书面发送理赔通知书(包括支付或拒绝支付款项两个选项)。
6.完成处理程序,顺利结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在签署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务必清晰地列出明确的收益人身份,避免使用含糊不清的表达方式,例如,将“我的妻子”替换为其全名进行详细的说明。投保人有权设定收益人,但是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认可方可生效。如果要更改受益人,同样需要得到被保险人的明确同意,并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发出通知。受益人所享有的权益是建立在其生存基础之上的,倘若在被保险人之前离世且没有其他受益人存在,那么赔偿金额将会作为遗产进行处理,继承人的顺位则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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